爱尔兰国籍法,乃根据《1956年爱尔兰国籍及公民权法》而订立,旨在规范加入与退出爱尔兰国籍的办法。
目前,爱尔兰国籍法主要采用血统主义方式判别国籍,并有限度采用属地主义。
于爱尔兰自由邦成立前,当地属《英国国籍法》的适用范围 ,所有爱尔兰人亦自然属英籍人士。
1922年12月6日,《爱尔兰自由邦宪法》生效后,爱尔兰名义上脱离英国管治。然而,由于自由邦部分权力仍受制于英廷,当局无权制订一套新国籍法,仅就取得爱尔兰公民身份订立以下资格:
直至《1931年西敏法规》生效后,英廷不能再插手干预自由邦,当局遂于1935年订立首部《爱尔兰国籍法》,同时将北爱地区排在法规适用范围外。
1949年,随着爱尔兰自由邦建制的取消,此国籍法正式获英国承认。与此同时,除于1948年或以前出生、并已作特别申请者可继续保有英籍外,往后所有当地人只能获爱尔兰国籍。
由于旧国籍法依旧未清晰界定公民与国籍的关系,导致税收等事宜上出现不公现象。因此,爱尔兰政府于1955年决定重写国籍法,并于同年获通过,1956年7月起生效。
随着英、爱两国于1998年签订《贝尔法斯特协议》,国籍法再次作出修订,使北爱尔兰人恢复取得爱籍的资格,即使在2020年英国脱欧后仍然适用。
所有于1999年12月2日至2004年12月31日出生人士,只要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条件,即可于出生时取得爱尔兰国籍:
而在1999年12月前在爱尔兰出生者,若父母不具备爱籍,仍可于日后透过声明手续,加入爱尔兰国籍。
自2005年1月1日起,凭出生成为爱尔兰公民的条件如下:
外国人若要申请归化为爱尔兰公民,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然而,若申请人配偶为爱尔兰公民、于爱尔兰政府驻外机构工作,或经当局甄别为难民/无国籍人士,以上条件可获部分或全部豁免。
除常规入籍程序外,爱尔兰政府亦有权提名“对国家有超卓成就”人士,再由总统授予荣誉国籍。按照现行国籍法,荣誉国籍持有人与一般公民的权责一样。
如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有关人士将丧失爱尔兰国籍:
虽然国籍法规定以下情况会被自动退出爱籍,但根据现行政策,均不予执行:
不论其先前移民签证类别,有关人士申请入籍时,必须向当局提交以下文件:
若资料不全,申请人须于接获通知信起28日内,补回相关信件内指明文件。
司法部将对每宗入籍申请,进行最少19个月的审批。
若申请获批,申请人须依时出席公民宣誓仪式,并即场以银行本票支付入籍证书费(现行成人收费为€950,其子女为€200) 。反之,申请人需重新提交申请,不可就相关决定提出上诉。
爱尔兰公民享有以下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