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审问院(西班牙语:Real Audiencia;加泰罗尼亚语:Reial Audiència、Audiència Reial,Audiència),或简称审问院(西班牙语:Audiencia)为西班牙与其帝国的上诉法院。在近现代的西班牙也附加指派了钦定大臣(西班牙语:chancillería或cancillería;加泰罗尼亚语:cancelleria)每个审问院都有数名听诉官(西班牙语:Oidor)。
首间审问院于1371年由卡斯提亚王国设立于瓦拉多利德。在两个世纪内,瓦拉多利德审问院形同卡斯提亚王国的最高法院。在卡斯提亚议会于1480年设立后,卡斯提亚的审问院提出的上诉只能到达议会。
在卡斯提亚与亚拉冈合并成西班牙,再于1492年征服格拉纳达以后,审问院被女王伊莎贝拉一世一分为二,瓦拉多利德审问院仅受理太加斯河以北的案子,而太加斯河以南的案子则交给雷阿尔城皇家审问院受理,雷阿尔城的皇家审问院在1505年迁移至格拉纳达。
卡斯提亚王国最初为了让殖民地、居民以及征服者可以受到王权的统治,而将审问院引进美洲。到了1520年代,美洲的大片土地接连沦为西班牙殖民地,原先审问院制度就显得无法有效控管海外政府。因此设立了副王区,但在东西印度的副王并不如意大利副王那样拥有亚拉冈王国体制下的司法权。于是审问院在新世界是殖民地政府成为带有准立法性质的咨询机构,和副王区同样受印度议会的监督。 大部分处理16世纪、17世纪审问院设立的法律,皆可以在1680年出版的《西印度法律汇编》(Leyes de los Reynos de las Indias )找到。
美洲第一个审问院于1511年设立在圣多明哥(今多米尼加共和国),负责管辖加勒比群岛与邻近的大陆地区。设立后很快遭到西班牙移民反对而废止,但在1526年重新设立。
随着西班牙人继续征服美洲,在新领土设立了更多的审问院。在特诺奇特兰沦陷后六年,第一个位于美洲大陆的审问院于1527年设立在墨西哥城,管辖范围包括今日的墨西哥和中美洲的大部分。
下一个设立的审问院为1528年的巴拿马审问院,监督中美洲和南美洲北部沿岸地区,1543年废止。1564年时重新设立,但管辖范围只剩巴拿马部分,巴拿马审问院一直运作至1751年。
在1543年第一个巴拿马审问院被废止后,该地设立了两个审问院:一个在危地马拉,管辖中美洲,另一个在利马,管辖征服秘鲁后获得的南美洲区域和周边地区。委内瑞拉由于较早征服,仍在圣多明哥审问院的管辖下,直到18世纪初设立了新格拉纳达副王区。
到16世纪末前总共设立了以下这些审问院:
到17世纪增设了以下这些审问院:
最后在波旁改革中,由波旁君主连带新副王区,设立了最后几个审问院。新的王室认为在巴拿马的审问院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在1751年将之废止,将该地司法权一转给波哥大审问院。新设审问院如下:
与伊比利半岛不同,海外的审问院不只有司法的功能,还具有立法和行政的功能,并代表君主立法、伸张正义。这点可以从钦定大臣拥有皇家印玺得到印证。至今的西语系南美洲国家和巴拿马的国界,仍大致和前审问院的管辖界线相同,由此可见审问院的重要性。审问院的职务与副王跟都督,在一起统治的区域上有许多重叠,因此扮演着查核副王与都督当局的角色。
审问院也可以颁布地方法律,并扮演着副王和都督“枢密院”的角色。在这个机制下,审问院和副王与都督每星期都要开会一次,以达成皇家协议(西班牙语:Real Acuerdo)。审问院也监督王室财产,当要决定王室财产的运用时,审问院便会开财政理事会(西班牙语:Junta de Hacienda)进行裁决。审问院有权直接与王室通信,尤其是在财政问题和皇家协议的决定上。 相反的,在西属美洲的副王区首府,如墨西哥城和利马,副王在审问院中可以当主席(西班牙语:Presidente)。同样的,都督在其都督府首府的审问院也担任主席。但在这两种情况下,除非主席是专业律师,否则主席对于判决皆没有任何投票权,只能负责监督法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