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煽动法令》(英语:Sedition Act 1948)是一项对煽动者进行惩处的法令。该法令最初是由英属马来亚联合邦殖民政府于1948年所制定的。该法令将具有“煽动性倾向”的言论定为犯罪,包括“煽动仇恨”、蔑视或激起对政府的不满或引起“不同种族之间的恶意和敌对情绪”的言论等。“煽动性倾向”一词的含义在该法令的第3节中定义,其实质类似于英国的普通法对煽动叛乱的定义,并根据当地情况进行了修改。
该法令于1969年被马来西亚国会重新修订。马来西亚政府对“煽动性倾向”一词的定义包括质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部分与社会契约(英语:Malaysian social contract)有关的条文。
《1948年煽动法令》(Sedition Ordinance 1948)是英属马来亚联合邦政府于1948年制定的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付马来亚内的共产党势力。1957年8月31日马来亚联合邦独立和1963年9月16日马来西亚联邦成立后,该法令仍然被保留在成文法中。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及后来的《马来西亚联邦宪法》允许国会对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利施加限制。五一三事件发生后,联邦政府修改宪法,扩大了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1971年马来西亚联邦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三章(公民权)、第152条(国语及其它语言地位)、第153条(土著特别配额)及第181条(统治者主权地位)指定为受特别保护条文(也被称为“敏感条文”),并允许国会通过立法限制任何与社会契约(英语:Malaysian social contract)有关的议论。在修改联邦宪法后,国会随后相应地重新修订《1948年煽动法令》,禁止议员对宪法第三章(公民权)、第152条(国语及其它语言地位)、第153条(土著特别配额)及第181条(统治者主权地位)等条文的有效性作出公开质疑,但可以探讨其执行方式。议员不能扬言推翻最高元首或各州的君主,但对元首的议论则是豁免于司法检控的。
当前版本的《1948年煽动法令》于2015年6月4日被国会修订,由11个部分组成(包括6个修正案)。
《1948年煽动法令》第3节有明文规定“煽动性倾向”一词的定义:
2014年9月5日,多达128个非政府组织发表文告成立“废除煽动法令运动”(GHAH)组织,要求联邦政府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并严正抗议政府继续使用具压迫性、殖民元素和违反民主的《1948年煽动法令》。此外,他们也认为煽动法令的诠释太广,让政府能轻易滥用,以对付任何对政府、领袖和执政党作出正当批评、发表民主言论的人士冠上罪名。
2014年12月,肯雅兰全民党呼吁时任首相纳吉·阿都拉萨兑现他在2012年7月11日许下的承诺,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肯雅兰全民党认为《1948年煽动法令》是执政当局用来打击政治异议,维护其集团利益的政治工具。煽动法可以有广泛的诠释,可以随执政当局的标准来注释。只要有不满现执政者的行动、言论、演讲、出版物的内容、倾向,都可能被定罪,加以逮捕。
2020年7月23日,时任内政部长韩沙再努丁在国会下议院以书面回答民主行动党全国署理主席哥宾星提问时表明,政府不会废除《1948年煽动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