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总督府评议会,简称府评,为台湾日治时期由台湾总督府设立的法律咨询机构,成立时间为1896年-1945年。
因为台湾总督拥有行政权与立法权,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并不具任何法定效力。在不同时期的六三法、三一法、法三号的实施下,台湾总督府评议会分别有着律令议决、法案起草与纯粹咨询的不同功能。
台湾总督府评议会1896年-1921年纯粹由日籍官员担任,1922年经由遴选加入部分台籍人士,不过其性质仍为咨询,与民意机关标准相差甚远。1921年后,评议会成员由25人增至30人,总督为评议会当然会长,评议会成员由总督指定。此外,自1898年6月20日起,因明治31年敕令第147号的关系,将原先为常任评议员的陆军幕僚参谋长、海军参谋长限定为只有在要动用营级以上兵力才参加评议会,排除日军干涉民政;其他审查总督府预算、法律律令等案,仅由总督、民政长官、参事官长及事务官与参事官等人召开评议会。
台湾总督府评议会随着1945年台湾日治时期结束而停止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