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德语:Bundesverfassungsgericht,简称BVerfG)是根据德国基本法特别设立的法院形式,该法院前身为1951年的西德宪法法院,1993年改制为联邦宪法法院。该法院与所有其他宪法机关对等、独立并自主。为彰显其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独立性,依照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规定,宪法法院的位置并不在首都(统一前的波昂、统一后的柏林)内,而是在离波昂有一段距离的卡尔斯鲁尔。宪法法院的主要任务包括就政府单位间的争端做出裁判,对法律进行审查,审理宪法诉讼以及确定政党是否违宪。宪法法院的中心任务是进行司法审查,即对国家机关的行为进行审查、就政府单位间的争端做出裁判、审查违宪行为;在这个意义上,它和美国最高法院是类似的。此外,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还有一些美国最高法院不具有的职权。它和美国等国的最高法院的主要区别在于它不是普通法院系统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宪法法院的工作还包括对政党的合宪性做出判决。如果对某个政党的合宪性存在质疑,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和联邦政府有权向宪法法院申请取缔政党令,宪法法院随即依照法律的标准审查该党的纲领和党员的行为。
在1930到1940年代的德国,当时当权的纳粹政府常以修改宪法、编订不人道法律的方式合法化自身行为。因此,在战后,西德建立时便规划宪法法院,对任何可能违法、违反人权的法律或政府行为进行事先审理。宪法法院作为独立机构,应确保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权力机构的活动始终符合宪法。在对基本法做出最终解释时,宪法法院纯粹基于法律做出裁决。裁决虽会对政治领域产生影响,但不允许受到政治考量的干扰。
不论国籍,只要自然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或者基本法中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受到德国政府行政权力的侵害,均可向联邦宪法法院起诉。在联邦宪法法院成立以来的最初50年中,公民已经在3000余起诉讼中胜诉,这一结果大大提高了宪法法院的威望。
宪法法院的法官由德国联邦参议院和德国联邦议院推选产生。根据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国宪法),联邦宪法法院共有法官16名,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分别经由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推选出8名。法官任期最长12年,不得连任。实际上,德国联邦参议院经常把选任宪法法院法官的权力委派给由数名参议院议员组成的所谓“法官任命委员会”来行使;许多学者对这种做法持批评态度,认为这是违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