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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平法
✍ dations ◷ 2024-12-22 19:09:50 #衡平法
在普通法系中,衡平法(英语:equity)是指法院在判例法及成文法之外采用的一系列法律原则。衡平法起源于十三到十四世纪的英国。传统上,普通法对原告的救济措施较为受限,仅限于赔偿以及恢复财产权。 此外,普通法注重文件和公开的财产权,不承认非正式的合约以及信托。 因此,人们开始逐渐直接向英国国王申诉,而国王则将案件转交其首席大臣,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由此,逐渐形成了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衡平法院起初只接受普通法院无法提供救济,或救济方式不恰当的案件。另外,衡平法起初与法律不同,而更加偏向于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措施。因此,衡平法起初也不遵守遵循先例原则,而是更加偏向于依照个案的需要酌情处理。但是,到十六世纪中旬时,大法官已经一般由接受过普通法训练的律师来担任。而到十七世纪,衡平法已经获完全接受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在英格兰法律,独立的衡平法院由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正式废除,法院同时适用普通法及衡平法。与英国类似,在十九世纪晚期及二十世纪,美国的大多数州也废除了独立的衡平法院,并且合并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程序制度。近年来,衡平法也受成文法所影响。比如,传统上衡平法仅适用于财产权争议。而在现代法律,起源于衡平法的强制履行合同和禁制令也适用于劳动法、行政法等其他领域。与普通法相比,衡平法发展了新的救济措施。在金钱赔偿可能不适当时,类如土地或较为独特的财产的转让,法院可能会要求违反合约的一方强制履行合约。此外,信托和禁制令也源自衡平法。For a history of equity in England, including the Statute of Uses 1535:For a general treatise on Equity, including a historical analysis:For a brief outline of the maxims, doctrines and remedies developed under equ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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