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型与个例的区别(英语:type-token difference)是指,物体的一个“类”(class)和类中个体的诸多“个例”(instances)之间的差别。一个类型可以对应很多个例,所以整体上个例比类型要多。例如“花是花是花”这句话(如果算一句话的话),有两个类型“花”和“是”,却有五个个例“花”“是”“花”“是”“花”。 这一区分十分重要,涉及逻辑,语言学,元逻辑学(英语:metalogic),字体排印学和程序设计。
“他们开同样的车”这句话是模糊的:他们开的是同“类型”的车(同一品牌),还是同“个例”的车(仅仅一辆车)?清晰性要求我们区分这两者,表示抽象类型和表示实例的个例。而正是类型与个例的区别,使我们能够区分。
例如,“自行车”是一个类型:自行车的概念;“我的自行车”就是这个类型的一个个例。“自行车越来越流行了”这句话中,自行车是类型;“自行车在车库里”,自行车就又变成了个例,变成了特殊的对象。
程序设计中,类和对象是相关的,虽然就语境来说,“类”有时也能指一组对象(带有类级别的属性),而不是单单对这组对象中的一个对象的描述。
像“类型”、“概念”、“性质”、“特征”、“属性”这类词,在描述事物时,通常和不同的动词组成句子。例如,假设一朵花时“美的”、“带刺的”、“香的”。您可能会说,花例示了这三个性质,或者具象化了这三个概念,或者拥有这三个特性、特征或属性。
性质类型(例如,带刺的)通常被本体论理解为概念。性质的实例(例如,刺=3cm)有是被理解为经测量的值,或者是对现实的感觉和观察。
有些“类型”只存在于对于对象的描述中,而不是有形物体中。一个人可以展示一辆特定的车,却不能展示“车”的类型(即“车很流行”中的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