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的行政区划依照现行的1978年版《西班牙宪法(英语:Constitutions of Spain)》第八章规定,分为下列三级:
西班牙原先仅设有省(其边界确立于19世纪中期),1978年版《西班牙宪法》在省之上增设自治区,以因应西班牙各地方在社会与文化上的自主性。《西班牙宪法》第二条承认“民族和地区”的自治权利,并声明“西班牙国家之牢不可破的统一”。西班牙的自治区在性质上与联邦制国家的“州”相似,西班牙政府将行政和立法权力下放予自治区,各自治区政府负责管理学校、高等教育、卫生、社会服务、文化与城乡发展,并负责一定程度的治安事务,在不逾越宪法的前提下施行高度地方自治。省的性质则因自治区的设置偏向虚级化,主要用作选区以及地理编码(如邮递区号(英语:List of postal codes in Spain)、电话区码(英语:Telephone numbers in Spain)等)参照之用。由于自治区拥有一定的地方自治权力,这使西班牙的政治体制偏向联邦君主制,尽管西班牙政府并不承认。
自治区共有17个,自治区之下共划分为50个省,其中有7个是辖区内仅有一省的“单省自治区”;自治市则有2个(休达、梅利利亚),均位于邻接摩洛哥的地中海沿岸。省及自治市内辖有若干市镇,截至2016年全国共有8124个。西班牙另在地中海拥有3个主权地(Plazas de soberanía),由中央政府直接管治。
2008年西班牙一级行政区经济总量(GDP)如下表:(单位为百万元,2008年1欧元折合1.4648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