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并,字子廉,西汉平陵县(今陕西省咸阳市西北)人。前汉末年的官员,曾任长陵令,有治绩。个姓清廉,妻子不会至官舍。
他的祖父官至二千石,自平舆迁徙到平陵。
何并初为该郡的郡吏,升任至大司空掾,在何武那里工作。何武称赞他的志节,推举他为长陵令,道不拾遗是何并的治绩。何并不畏权贵,打击豪强,历任陇西郡、颍川郡太守。尚书令兼廷尉钟元专权用事,钟元的弟弟为颍川郡掾,贪赃千金。阳翟李款、赵季横行不法,他到任之后派下吏捕杀不贷,郡内安宁。后来在官任上去世。
晚年疾病,召丞掾作先令书,写道:“告诉孩子恢,吾生素餐日久,死虽当得法赙,勿受。葬为小椁,但容下棺。”何恢如父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