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华日侨

✍ dations ◷ 2025-04-03 12:43:15 #遗华日侨
遗华日侨(又称日本遗孤、日语:中国帰国者、残留日本人、中国残留日本人、中国在留邦人),主要是指日本投降,中国集体遣返日本侨俘结束后,遗留在中国大陆的日本侨民。他们主要是1945年日本关东军在撤退和遣返期间,日本国民(日语:日本国籍)或日裔满蒙开拓移民。日侨中大部分都是日本国策移民计划的一员。相较于苏联远东、库页岛和朝鲜半岛,二战后,遗留在中国东北(原满洲国)的日本人人数庞大,超过150万人。在当时混乱的时局下,有8万余人因饥饿、寒冷、瘟疫等原因丧命。1945年冬季过后,仍留存有145万人。1946年起,在美军、中国共产党参与下,国民政府开始遣返东北日侨,绝大部分日侨顺利回国。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大陆地区尚余4万余人。与朝鲜人不同,新政府并不承认剩余的遗华日侨为少数民族。同时,新政府委派中日民间组织继续组织遣返剩余日侨。其后,在中国的遗留者是为战后遗华日侨的极少数。1958年后,人数应不足万人。据不完全统计,中国民众在战后收养的日本遗孤有4000余人。他们大部分生活在中国东北和内蒙古,这些人多已融入当地家庭。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包括日本遗孤在内的遗留者大部分返回日本生活,并取得日本国籍。1945年8月9日,苏联红军在八月风暴行动中迅速攻入中国东北,日本政府在匆忙制定《对苏作战计划要纲》时未提及对日侨的保护,而关东军也由于军力不够,下达了“全民动员”的指令,征召了开拓团的所有的十八岁到四十五岁的男性,仅留下了老人、妇女和孩子。另外一方面,在日本政府的现地定居方针中指示“为备战后满洲国的复兴及重建,关东军总司令官将制订一个使可能多的日侨派留在中国大陆的计划”,而当时政府和关东军迫于战况危急,对当地实行消息封锁,因此开拓团对战况一无所知。在战斗爆发后,管理当地日侨的关东军急着向后方大量后撤军人和军属,未有对日侨做出任何保护。缺少军队保护的日侨们,被迫紧急撤退,向大连,丹东集结,以期乘船回国,从而出现了百万逃难大军。据调查,日本遗侨中的绝大多数是开拓团在撤退时遗留下来的,特别是分散于吉林、黑龙江的开拓团民们(其中多为妇孺老弱)。苏军进占中国东北地区后,对关东军外的日本籍移民没有遣返措施。当时在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共产党、苏军分别控制的东北地区,共计有130余万日本人。1946年起,在中华民国政府、中国共产党、美国政府三方协商下,开始遣返日侨,即葫芦岛日侨大遣返。其后,又通过大连港遣返苏军控制地区的日侨。1946年,国共双方停战期间,已完成九成日侨遣返。伴随第二次国共内战,葫芦岛日侨大遣返持续至1948年。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新政府与日本之间并无正式外交关系。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日本红十字会(日语:日本赤十字社)、日中友好协会、日本和平联络委员会为交涉日侨遣返事宜的日方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由中国红十字会参与。至1957年时,共计17船次,2万6千多名日侨遣返回日本。1958年,因长崎国旗事件,两国关系恶化、断绝。日侨遣返事宜停止两年。在1950年时,日本政府对中国东北的滞留者统计是26492人,直至1958年还有22187人。1959年日本政府公布《关于未归还者的特别措施法》(未帰還者に関する特別措置法施行令),将在中国没有任何消息的未归还者宣告为战时死亡,对家人发放三万日圆吊慰金,并取消其户籍。中国方面研究者认为,日本政府此举给日后确认日侨身份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后,双方重新开始遣返日侨工作。日本政府将遗华日侨分为两类:现在拥有日本国籍,但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并在中国大陆定居,在1945年9月2日以前就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又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定居,直到现在仍然拥有日本国籍的人,均属于“日本籍残留日本人”。1945年9月2日以前拥有日本国籍,现在拥有中国国籍,并且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的人;或者父母在1945年9月2日以前来到中国大陆,本人在中国大陆出生成长并定居在中国大陆,现在也拥有中国国籍的则属于“中国籍残留日本人”。日本厚生劳动省在1985年3月制定了一套针对遗华日侨的“身份担保人制度”,规定遗华日侨必须征得其日本亲族的同意才可以在日本居留。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人均拒绝做“身份担保人”。1989年,日本国会通过《入境管理及难民认定法》,限制遗华日侨归国时只有与日本人有血缘关系的嫡子才能够一同取得国籍,而那些被收养的遗华日侨的养子、继子则被排除在外。由于有十位不符合规定的日本残留妇女在回国后被扣留在日本机场,引起了日本国内民众的注意和不满。迫于国内压力,1995年日本政府实施了《中国残留邦人援助法》,国家将承担遗华日侨的回国事务。据日本厚生劳动省提供的资料,1972~1995年间赴日定居的残留孤儿有2171人,携带配偶和子女人数达7801人。当年日本帝国政府为了稳定移民,把来自日本各地的少女经过短暂的培训,陆续送到东北。当中的女性,也包括日本开拓团民的妻子、女儿和从日本派送到中国东北的女学生和大陆新娘。由于她们的丈夫和亲人大多在战争中死亡,大部分女性在之后为了生存而进入了当地人的家庭,并在此后以东北地区为家,后来也有一部分辗转回国。在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日本厚生劳动省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尾声时,日军从中国大陆撤退和遣返期间被中国人收养,且未满十三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对他们发放日本国籍和援助回国,而十三岁以上的如是为了生存或自愿加入中国东北家庭的日本女性,则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东北,故未能获得上述待遇,是为“残留妇女”。1993年,该差别政策被取消,遗孤和残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由于遗华日侨长期在中国生活,与日本社会分离,而且思想和价值观长期受到中国的影响,又未能掌握日语能力和习惯日本的生活,因此不少人在回国后都丧失了在劳动能力,同时由于歧视和财政负担,不被日本家庭接受,也造成了遗华日侨与日本家庭的隔阂。日本家庭拒绝援助遗华日侨,使他们的生计很艰难,每月只能领受政府的救济金,目前许多遗华日侨仍生活在日本社会的底层,难以适应日本社会的正常生活,这些遗孤后代就和当地华人黑社会一同犯罪。她们带回去的子女,因为中日两国文化不同,也很难适应日本学校的学习。因此许多遗华日侨就日本帝国政府在二战时鼓励日本人迁往东北居住,并且制定国策移民计划此事,控告日本政府没有提供足够的援助,并要求道歉和赔偿。2006年12月1日,神户地方法院就65名遗留中国的日本战争孤儿要求日本政府赔偿一案作出判决,判其中61人的诉讼请求胜诉,以政府违反法律限制孤儿回国、回国后也没有对他们履行使其独立生活的援助义务为由,判定政府必须向每名原告支付660万至2300万日元不等,共计4.686亿日元的国家赔偿。另外的4名原告由于超出20年的诉讼有效期,失去了赔偿请求权,因此被法院驳回他们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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