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海公约(英语: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亦称联合国公海公约,是联合国召集的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于1958年决议的四大海洋法公约之一。此公约之多数原则皆已包括在后来新增定的1982年海洋法公约之中。
公海公约是用以规范各国船只、设施在公海上的活动,以确保公海向全世界开放并保障各国之合法利用。
该公约称公海者,即不属领海或一国内水之海洋所有各部分。公海对各国一律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主张公海任何部分属其主权范围。
公海公约最重要的精神是规定了“公海自由”的原则,包括对沿海国及非沿海国而言的以下事项:
公海公约对内陆国(如瑞士、中非共和国、阿富汗等)利用海洋的权益也有保障。公约指出,内陆国应可自由通达海洋,才能使他们与沿海国家以平等地位享有海洋自由。为此目的,凡位于海洋与内陆国间之国家应与内陆国相互协议,依照现行国际公约,准许内陆国根据交互原则自由过境,且对于悬挂该国国旗之船舶,出入及使用海港事宜上,准其与本国船舶或任何他国船舶享受平等待遇。
公海公约另一核心规定是关于船籍的管辖和管理。这是因为海盗船与海上犯罪在20世纪仍甚猖獗之故。公约规定各国无论是否沿海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本国国旗之船舶。而各国应规定给予船舶国籍、船舶在其境内登记及、享有悬挂其国旗权利之条件。关于船籍管理,有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