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治者的同意(英语:the consent of the governed)指源于洛克的政治理论,19世纪的经济自由主义政治架构下,政府是一公民社会,由“被治者的同意”所建立,政府需在法律下提供自由及保护人民。
宪法学原理中,作为政治哲学领域的基本概念,合法性包含了被治者的同意,也就是“政府的正当存在必须以公民的普遍认同和自愿服从为基础”,而因为这个“政府的构成必须以取得人民的同意”前题,政府行为能力需具“有限性”,以保障其政治合法性。
从英国大宪章至联合国科索沃决议案,治者应获得被治者同意是西洋人权史中的主张之一。
英国大宪章承认,政府应建立在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签订的协议和契约之基础上,仅管这契约的签订仅限于少数臣民,未包括英国大都都人民,但的确展示协议为政府统治正统性的基础。
许多关于宪法的原则,是自英国大宪章萌芽,如北美十三殖民地后来主张,非经“王国内的共同协商”不得开征殖民地税,无代表,不纳税。
美国独立宣言主张政府的正当性力量来自于“被治者的同意”,意思是政府的目标是保护人民权利,而只有是建立在人民同意之上的政府型态才是具有正当性的。
麦康瑞(Rebecca MacKinnon)出版一书书名为“连线者的同意”(Consent of the Networked),主张网络的权力必须来自于用户本身,以师涛事件等等来说明,网络自由已有被威权政府及跨国公司侵犯的问题,经网络自由及人权倡仪者的努力,来对网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内部的人权风险评鉴(Human Rights Risk Assessment),例如雅虎要在越南推出越南文的网志服务,经评鉴后把服务器计划转放在新加坡,以免政府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