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日本的治权机构,日语口语常直接以“政府”称之,通常指中央行政部门,但广义上也包括中央立法部门与中央司法部门。法律上则多以“国家”(国/くに ?)代称。目前日本的政府架构奠基于《日本国宪法》,施行内阁制,行政权属于总理大臣领导的内阁,立法权属于国会,司法权则属于各级裁判所。
日本立法部门是两院制的国会。众议院共有465个席位,每4年改选全部议员,但也可能解散而提前改选;参议院共有242席位,任期6年,每3年改选其中半数议员。所有年满18岁的国民皆有选举权,选举时采用秘密投票方式。
国会拥有立法权,可拒绝或通过法案。众议院的主要任务为条约、预算、内阁总理大臣指名选举,而参议院拥有覆决权,能够推翻众议院的决定。
日本的行政部门以内阁为首,下设数个中央省厅。
内阁由内阁总理大臣(首相)负责领导,是日本的政府首脑,由国会召开联席会议在国会议员中指名产生后,于形式上由天皇任命之。内阁总理大臣必须是国会议员,惯例上还需取得众议院议员的信任才能担任。内阁成员称为国务大臣,负责领导中央省厅。依据《内阁法》规定,数量最多为14人,若有需要最多可增加3人。身为内阁的首长,内阁总理大臣对于国务大臣拥有任命权和罢免权。宪法规定,国务大臣过半数要由国会议员组成。
《日本宪法》有关内阁的规定起源于英国的议会内阁制。国会拥有对内阁总理大臣的指名权与不信任案决议权、内阁解散决定权;根据内阁的意见与承认,由天皇批准解散众议院。
2000年以后的历任内阁总理大臣名单如下所示。
日本的司法部门称为“裁判所”,即汉语所称的“法院”,由最高裁判所与下级裁判所(日语:下級裁判所)组成。最高裁判所是整个裁判所结构中的顶点,拥有违宪审查权。最高裁判所长官由内阁指名后,再由天皇发布任命之;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则由内阁任命、再由天皇认证后就任,为认证官(日语:認証官)。
日本没有行政法院与索赔法院(英语:Court of Claims)的制度。2009年起,日本导入与参审制(英语:Lay judge)类似的“裁判员制度”。
日本的地方政府称为“地方公共团体”,依据《地方自治法》的定义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