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牙和平会议,亦称海牙会议,中文中也称世界保和大会或万国和平会议。第一次会议于1899年5月18日到6月29日举行,参加的有俄、清、英、法、美、日等二十六国。第二次会议于1907年6月15日到10月18日举行,参加的有四十四国,包括第一次会议的全体参加国。两次会议通过的十三个公约和三个宣言,合称“海牙公约”。
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由俄国沙皇尼古拉二世于1898年8月29日提出,于1899年5月18日在荷兰海牙的豪斯登堡宫正式举行,并于同年7月29日签署,1900年9月4日生效。 1899年“海牙公约”由四个主要部分和三个附加声明(最终的主要部分是由于某种原因,相同的第一个附加声明)组成:
第一,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二,陆战法规和海关第三,采用1864年日内瓦公约内的海战原则第四,禁止使用气球弹和炸药
“公约”的主要作用是禁止现代技术在战争中使用。另外,“公约”还设立了常设仲裁法院。
在1907年举行的第二次会议,因为几个重大决策导致失败。然而,参与会议的主要列强也尝试了在20世纪成功的国际合作。
第二次会议由西奥多罗斯福总统在1904年提出,但因为日俄战争而推迟。第二次和平会议在1907年6月15日至1907年10月18日举行,它扩大原有的海牙公约,修改了一部分条约,并加入了新成员,对海战更加注重。英国试图以安全为由限制军备,但以德国为首的其他列强,担心英国试图阻止德国舰队的增长。德国也拒绝强制仲裁的建议。但是,会议却扩大了自愿仲裁机制,订立公约规范收集债务,战争规则,以及中立国的权利和义务。
最终,协议于1907年10月18日签署,并在1910年1月26日生效。它由13个部分,其中12人是批准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