娑提(印地语:सती;梵语:सत्),亦作萨蒂,原为印度教司婚姻幸福的女神达刹约尼的别名之一,因为传说的关系成为了忠贞的代名词。神话中的娑提为了控诉父亲达刹(英语:Daksha)侮辱其恋人湿婆而投火自尽,她的灵魂转世为雪山神女并与湿婆再度结婚。这段恋爱故事在印度与孟加拉的民间地区演变成习俗,即妇女在丈夫死后(一般是葬礼上)自焚殉夫以表达对先夫的忠贞,甚至有证据显示这个习俗散播到其他宗教如锡克教、耆那教和伊斯兰教。印度寡妇进行“娑提”的仪式一般都是自愿的,但亦有文献记录或作画显示有的妇女是受到社会压力,甚至是被他人强迫执行仪式的。
这种习俗源于突厥穆斯林入侵印度时期,拉杰普特人的女眷为避免受入侵者所辱而出现。
根据印度政府1987年制定的防止娑提法案1章2(c)节,对娑提习俗的定义为:
(i) 活着的寡妇与其已故的丈夫、其他亲属或与先人有联系的文献、物品共同接受火葬或埋葬;或者(ii) 不论殉身者自愿与否,任何活着的女性与其亲属的尸体共同接受火葬或埋葬
仪式会以婚礼的形式在公开场合受人围观下进行,寡妇不是穿寿衣而是穿婚袍以映射神话中女方死亡、转生、与先夫重逢再度结合。妇女焚身的方式可以是躺在丈夫的遗体旁同时被烧,另一种是当火葬的火焰烧得熊熊时妻子投进火堆中,寡妇反抗拒绝接受仪式的场合下多为前者,并且会被捆绑防止逃走。 殉夫的寡妇会获树立“娑提墓石”或圣坛以表扬她们的行为。 根据记载,娑提习俗在笈多王朝建立前,大约公元400年已经出现,笈多王朝约于公元500年衰落后此仪式更为盛行。
印度教经典对妇女追随先夫殉葬的态度并不统一,娑提本身亦非因为丈夫(湿婆)之死而自尽。《阿闼婆吠陀》13.3.1提议寡妇为先夫服丧及寻找其他男子再婚。《摩诃婆罗多》的记载中一个自焚的女人玛德利,与丈夫般度交欢而导致其身上致死的毒咒发作,玛德利因为自责而寻死。《罗摩衍那》的多罗(英语:Tara)因为丈夫瓦里的死而决定进行娑提仪式,但成功被罗摩和哈奴曼阻止下来。(不过罗摩衍那中还有另一段妇女自焚的桥段,就是悉多为了让丈夫罗摩相信自己仍是清白之身而投火自焚,以无伤证明未被罗波那玷污。)《往世书》则相反,例如《迦楼罗往世书(英语:Garuda Purana)》1.107.29记述了“妻子陪伴丈夫死去会长久地同住天堂。”另外维护娑提的人士经常引用梨俱吠陀10.18.7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对于原文的翻译存在多个解读,但大意都是指寡妇不要带着苦恼踏进先夫的墓,然而就算这句中对寡妇在丧礼中的举动有何种建议,下一节10.18.8就会将殉葬的解读驳回:“起身吧,来到(充满)生命的世界,女人啊,汝身旁的夫君已经无生命力了。你的丈夫提着你的手发誓成为你的恋人、你的一部分。”
近代文明社会始将娑提视为陋习,印度的执政者多通过各种方式呼吁社会抵制娑提习俗,莫卧儿帝国时代的官员被国王赋予延缓寡妇跟随先夫接受火葬的职权,希望以此缓和寡妇的情绪而放弃自杀,另外有孩子的寡妇绝不可以被允许执行仪式。此后政府还通过向试图自焚的妇女提供金钱及礼品,劝导她们珍惜生命。18世纪末印度在欧洲列强入侵时,各国政府都发出了对娑提的禁令,不过其中葡萄牙政府的禁令被认为效果不大。 英国及丹麦在19世纪前仍然不反对娑提,但以英国为本部的福音教会就以自己的力量,由克理及威尔伯福斯领队,带着部分传教的目的到印度进行反娑提习俗的运动。曾经亲眼目睹亲人进行娑提的孟加拉改革者罗姆摩罕罗易参考了福音会的运动亲自到加尔各答对当地寡妇进行游说,并组织了监察团体。1829年孟加拉管辖区由总督威廉·斑迪克正式立法取缔娑提,法案之后受到邻接地区的跟随。到了1987年印度拉贾斯坦邦一村庄发生了一宗轰动一时的娑提案,事件引来全境人民的强烈抗议,促使印度政府进一步立法保护妇女,并取缔制作娑提墓石的行为。现在,不论寡妇自愿与否,教唆、强迫、执行、协助、旁观或歌颂娑提仪式都属违法,最高刑罚可以是死刑或终生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