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曹

✍ dations ◷ 2025-04-05 00:33:41 #吏曹
吏部是中国古代官署之一。东汉始置吏曹,改自尚书常侍曹,魏晋以后称吏部。隋、唐、五代,列为尚书省六部之首,长官称为吏部尚书。“吏”指文职官员,多是“官吏”齐称,相等于现代的文职公务员。吏部下设吏部司、司封司、司勋司、考功司,掌管天下文官的任免、考课、升降、勋封、调动等事务。唐朝前期主持科举考试,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将主试权转礼部管辖。唐朝中期,尚书省职权为诸使职侵夺,本部对于官员的任免权力也日渐削弱。长官称吏部尚书,置吏部侍郎二人。一度曾改称司列、天官、文部,旋复旧。后代相沿不改。唯宋代使职盛行,吏部职务为审官院、东西铨所掌,吏部尚书亦不治本部事。在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中改为考试院,后来一部分权力又归入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受中国文化影响,朝鲜半岛的高丽王朝也设有吏部,其首长为吏部尚书。至朝鲜王朝时期,改称吏曹,首长改称吏曹判书。越南古代亦设有吏部的机构。高丽王朝的吏部属尚书省,设吏部尚书一名,次官为吏部侍郎。忠烈王时改制,与礼部合并为典理司,长官称判书。朝鲜王朝时期,吏曹的本曹设置官员九名,分别为判书一名(正二品)、参判一名(从二品)、参议一名(正三品)、正郎三名(正五品)、铨郎三名(正六品)。吏曹之下设有文选司、考勋司、考功司。受中国唐代文化影响,日本古代相应采取了二官八省制,设立式部省主管文官之人事、朝仪、学校等事务。758年至764年间改名为文部省,其后相沿至近现代。中书令(中书丞相)中书侍郎中书舍人右散骑常侍尚书令(尚书丞相)尚书省左仆射尚书省右仆射尚书省左丞尚书省右丞侍中(纳言)门下侍郎给事中左散骑常侍谏议大夫吏部尚书吏部侍郎吏部司郎中司封司郎中司勋司郎中考功司郎中吏部司员外郎司封司员外郎司勋司员外郎考功司员外郎户部尚书户部侍郎户部司郎中度支司郎中金部司郎中仓部司郎中户部司员外郎度支司员外郎金部司员外郎仓部司员外郎礼部尚书礼部侍郎礼部司郎中祠部司郎中主客司郎中膳部司郎中礼部司员外郎祠部司员外郎主客司员外郎膳部司员外郎兵部尚书兵部侍郎兵部司郎中职方司郎中驾部司郎中库部司郎中兵部司员外郎职方司员外郎驾部司员外郎库部司员外郎刑部尚书刑部侍郎刑部司郎中都官司郎中比部司郎中司门司郎中刑部司员外郎都官司员外郎比部司员外郎司门司员外郎工部尚书工部侍郎工部司郎中屯田司郎中虞部司郎中水部司郎中工部司员外郎屯田司员外郎虞部司员外郎水部司员外郎吏部司主爵司司勋司考功司户部司度支司金部司仓部司礼部司祠部司膳部司主客司兵部司职方司驾部司库部司刑部司都官司比部司司门司工部司屯田司虞部司水部司

相关

  • 传统经济传统经济体系是经济学的名词又称为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相对,多是于乡村以及农业社会之中出现,主要是依据社会风俗和惯例以解决三个基本经济问题(生产什么、如何生产、生产给谁)
  • Smsub2/subSsub3/sub三硫化二钐是一种无机化合物,化学式为Sm2S3。三硫化二钐可以和强酸反应,放出硫化氢,如:
  • 低碳经济低碳经济(英文:Low-Carbon Economy,缩写:LCE),是指一个经济系统只有很少或没有温室气体排出到大气层,或指一个经济系统的碳足印接近于或等于零。低碳经济可让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
  • 乙丙橡胶乙丙橡胶,有机化合物制品,是橡胶制品工业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原材料,有多种良好的理化特性。乙丙橡胶又可分为二元乙丙、三元乙丙橡胶、改性乙丙和热塑性乙丙。而三元乙丙橡胶(EPD
  • 曼达安教曼达安教 (现代曼达安语(英语:Mandaic language):מנדעיותא Mandaʻiūtā; 阿拉伯语:مندائية‎ Mandāʼīyah)是一个诺斯底主义宗教,信仰该教的民族称作曼达安人,其拥
  • 沙里亚法伊斯兰教法,音译为沙里亚(阿拉伯语:شريعة‎,Šarīʿa,.mw-parser-output .IPA{font-family:"Charis SIL","Doulos SIL","Linux Libertine","Segoe UI","Lucida Sans Unicod
  • 生产资料生产资料(英语:means of production),或称生产方法、生产手段、生产材料、生产要素。生产资料定义为:劳动者进行生产时所需要使用的资源或工具,包括劳动资料(例如土地、厂房、机器
  • 台湾省政府卫生处卫生福利部附属医疗及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会(简称医管会或医福会)是中华民国卫生福利部为整合部立医院之效能而成立的任务编组单位。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卫生福利部双和医院卫生
  • 心灵感应心灵感应(telepathy)佛学中所属神通,意为“远距(tele-)感应(-pathy)”, 是指不借助任何感官或物理途径,将信息传递给另一个人的现象或能力;在报导中,这些讯息往往被描述为和普通感官接
  • 胁迫行为在法律哲学上,强迫或胁迫(Duress in American law)是指一个人的行为是受到暴力,威胁或针对该人的其他压力所造成的结果。布莱克法律大辞典(第六版)定义胁迫为"任何非法威胁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