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气体治理,指全世界范围内,政府、企业、机构、个人对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对排放的温室气体捕集封存以及进行再生利用的所有行动。
从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诞生,到1997年在日本东京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围绕《京都议定书》议题的谈判就历经了2005年的加拿大蒙特利尔会议、2007年的印尼巴厘岛会议、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和2010年的墨西哥坎昆会议等几次聚集全世界多个国家参与的气候谈判大会。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议定书》,为37个发达国家及欧盟设立了强制性减排目标。而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发展中国家则在2012年后承担相应的减排义务。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这是人类历史上首次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四种减排方式: 一、两个发达国家之间可以进行排放额度买卖的“排放权交易”,即难以完成削减任务的国家,可以花钱从超额完成任务的国家买进超出的额度。 二、以“净排放量”计算温室气体排放量,即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的数量。 三、可以采用绿色开发机制,促使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共同减排温室气体。 四、可以采用“集团方式”,即欧盟内部的许多国家可视为一个整体,采取有的国家削减、有的国家增加的方法,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二)大力推进节能降耗(三)积极发展低碳能源(四)努力增加碳汇(五)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六)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
具体到城市,政府可以积极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淘汰高污染、高能耗企业,提高环境准入门槛;按计划完成电力行业降氮脱硝工程;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和提高油品质量,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淘汰营运黄标车;加快燃煤、燃重油、燃木材小锅炉淘汰工作;开展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大力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企业方面
钢铁、建材、电力、煤炭、石油、化工、有色、纺织、食品、造纸、交通、铁路、建筑等行业要制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方案,按照先进企业的排放标准对重点企业要提出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研究确定重点行业单位产品(服务量)温室气体排放标准。
大力倡导绿色低碳、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宣传低碳生活典型,弘扬以低碳为荣的社会新风尚,树立绿色低碳的价值观、生活观和消费观,使低碳理念广泛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自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