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健康保险(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NHI),有时也被称为法定健康保险(statutory health insurance,SHI),是一种医疗保险体系,提供给民众,用来支付医疗卫生的成本所用。它可以由公共部门,或者是私营部门,或者是公私两部门结合管理。筹措经费的机制,因不同的国家,及不同的系统计划而异。国民或法定健康保险不等同于政府运营,或者政府提供资金的医疗卫生服务,但通常都是由国家立法而制定。在某些国家/地区,例如澳洲医疗保险(英语:Medicare (Australia))系统(Medicare),英国的国民保健署(NHS)和韩国的国民健康保险公司(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Corporation),这些系统的经费是透过一般税收来筹措的,因此,是强制性的,但在使用这医疗卫生系统服务的方面,则是非强制性的。实际上,大多数缴费给国民健康保险的人都会使用它提供的服务。如果国民健康保险涉及在多个保险基金中做选择,则投保人的缴费费率可能会因不同的基金,而会有所不同。
德国拥有世界上最古老的国民社会健康保险制度, 起源可追溯到1883年奥托·冯·俾斯麦所推动的疾病保险法。 在英国,《 1911年国保民险法(英语:National Insurance Act 1911)》包括初级医疗(没包括专科或医院护理)的国民社会健康保险,最初是针对大约三分之一的人口 - 就业的受雇领薪工人阶级,但不包含他们的家属。 这种健康保险制度一直持续使用,直到 1948年,国民保健署(National Health Service)成立,建立一种全民医疗卫生的服务来涵盖全民为止,国民保健署的经费来自一般税收(而不是采用保险的方式),为所有合法居民提供服务。
另请参阅:医疗系统,单一支付者医疗卫生系统,和全民医疗卫生
国民健康保险计划在缴费方式和服务提供方式上,各有不同的方式。在加拿大等国家,政府直接利用税收收入支付成本,这被称为单一支付者医疗卫生系统。服务的提供可以透过公共或私人拥有的医疗卫生单位进行。在法国,有类似的强制性缴费制度,但所收的钱由一间专门设立的非营利组织做管理。
另一种筹集经费方式是,各国透过立法设立国民健康保险,人民缴纳强制性的保险费给有竞争性质的不同保险基金。这些基金(可能交由公共机构,私营的营利性公司,或私营非营利性公司运营)必须提供基本覆盖率标准,并且不得根据年龄,职业,或以前的健康状况(先前存在的健康状况(英语:Pre-existing condition))而有歧视性待遇的情况。为了同时保障患者和保险公司的利益,政府建立了一个资金均衡池(英语:equalization pool),达到在各个基金之间分散风险的目的。政府也可以以医疗补贴的形式向资金均衡池拨款,这是荷兰使用的一种模式。
其他国家的经费,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对疾病基金的缴费。有了这类计划,经费既不来自政府,也不来自私人的直接支付。这种系统在德国和比利时等国家/地区运行。这些基金通常是非营利性机构,运作的目的完全是为了他们参加会员的利益。这些系统的特点是有三种不同程度的资金来源混合在一起:私人,雇主-雇员缴款,以及国家/地方的税捐。
除了直接负担医疗费用之外,有些国民保险计划还为因健康原因而失去工作的人,提供补助,或者这种保险是范围更广泛的社会保险计划的一部分,涵盖诸如养老金,失业,职业再培训,以及对学生的经济支持等方面。
采用全国性计划的优点是反映在经由全国人口,所组成的一个或多个资金池的规模,往往会很庞大。利用一生的时间逐步把金钱投入这些资金池(即在个人赚钱能力最大的时候存钱),当人们到了高龄,以及碰到生活中的其他特定事件(例如怀孕和分娩期间)时,医疗卫生的成本往往较高(到了赚钱能力低或者甚至没赚钱能力的时候),这时就用得着了。这不同于私人保险计划,后者会根据投保者的年龄,家庭健康史,以前的疾病,以及身高/体重比等健康风险,逐年对保险费定价。因此,会有人在生病和/或最无力负担医疗保险费用的时候,却往往不得不支付更高的保险费用。在国民健康保险计划中,这些因素不会包括在内。
另请参阅:有医疗保险覆盖的国家清单(英语:List of countries by health insurance coverage)
此列表不完整;你可以帮助添入更多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