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作为 · 不作为)
结果
主观要件(故意 · 过失 · 意图)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不能犯 · 继续犯 · 状态犯(德语:Zustandsdelikt)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 自救行为)
心神丧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为 · 责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卫
法律认识错误(德语:Verbotsirrtum) · 许可认识错误(德语:Erlaubnisirrtum)
吸收原则(德语:Absorptionsprinzip)
数罪并罚 · 连续犯
加重原则(德语: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则(德语:Kumulationsprinzip)
特别规定(德语:Lex specialis) · 辅助规定 · 吸收犯
牵连犯
死刑
无期徒刑 · 死刑缓期执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没收
罚金 · 科料(小额刑罚)
褫夺公权 · 剥夺政治权利
自首 · 累犯
自由裁量权
数罪并罚
易科罚金 · 缓刑
假释 · 减刑
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 精神障碍
法益
阻却违法事由
正当防卫 · 紧急避难
故意 · 过失
目的
危害行为(作为 · 不作为)
危害结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预备
未遂犯是刑法的概念,“未遂”即“已着手行动但尚未达成”的意思,未遂继续发展就会变成“既遂”(“已遂”)。在刑法学中,判断某人有罪与否,首先必须确认此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该当)刑法法条中的构成要件,而“行为”又细分为行为主体、行为本身及行为结果三者加以探讨,而“未遂”的概念即建立在结果的发生与否上。
假如犯罪行为尚未产生犯罪结果,何以定罪于人?究其原因,乃是这种犯罪行为所带来的潜在危险已经严重危害到法益,若继续进行下去、直到产生犯罪结果,将会造成不可收拾的后果,故必须以刑法事先加以防范。
然而,因果环环相扣,危险的结果有危险的肇因(未遂行为),危险的肇因又有其肇因(未遂行为的未遂行为);倘若无止尽地追究下去,则人类生活动弹不得。故未遂犯的认定理应以具体的内容作严格的限制。
另外,刑法中有一些罪,只有未遂犯,不可能有既遂犯;例如内乱罪,以刑法学的笑话来解释:“内乱罪的既遂犯就会成为国父。”
犯罪行为的过程大致如下:
阴谋犯(几乎无危险可能)→→预备犯(轻度危险可能)→→着手(具体危险可能)→→未遂犯(法益危殆化)→→实行行为(危险实现)→→犯罪结果发生(法益侵害)。
犯罪行为,从脑袋里的构思,到发生真正的侵害,是一段很漫长的过程,倘若仅是脑袋里的构思即构成未遂犯,这种过于严格的法律规范将使人类生活受到压缩,是故,为了审慎未遂犯的判断,国内外发展出“着手”的学说。
源自德国的主观主义,将着手定义为“犯意飞跃”之时,显然是受到天主教的影响。但既然行为人的内在主观意思(人心)是难以捉摸的,这种学说会扩大法官的心证范围,对被告相当不利。
是故,客观主义认为,着手是某种行为在客观上累积了“相当程度的危险可能”之时。
着手之后,将“危险可能”完全化成“危险”的行为就称为“实行行为”。
未遂犯因为有不能未遂的问题,所以必须判断犯罪行为是否会产生具体的危险,如果没有,就不予处罚。未遂犯既然是实害未发生,从某个角度来看,未遂犯其实也是危险犯的一种,特别是实害犯与危险犯也同样是结果层面的论述。但需要注意的是,未遂犯有结果不能的除罪情况,但危险犯却有抽象危险犯的入罪化而仍属有罪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