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被害人犯罪是指在任何成年人自愿或互相自主同意的基础下,所进行的非法行为。由于相关行动是自愿的,故可以说不存在真正的被害人。
无被害人犯罪的定义因地区及各地司法系统而异,但一般包括持有违禁品、娱乐性用药、进行性交易、成年人之间合意进行的某些禁忌性行为(例如公开性行为)、武器贩运(英语:arms trafficking)、擅闯私有地或禁区、走私、偷运人口等行为。不过它的范围仍有一定争议性。埃德温·舒尔和雨果·亚当在他们的合著《无被害人犯罪:争议的两面》中写道:“其中一些规管无被害人犯罪的法律会制造次级犯罪,且它们都会制造新的‘罪犯’。要不是触犯相关法律的话,当中很多都是十分守法的公民及当权者”。
游说者或活动家可能会在质疑某法律条文的正当性时,使用此一用语。
根据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伤害原则(英语:Harm principle),只要只牵涉自己,而没有伤害他人,人就可以自由行动。有人认为,并不适用于国家、社群等可能会指控某人犯罪的抽象实体。
芝加哥大学高级讲师吉姆·莱策尔界定了用于分辨无被害人犯罪的两项特征——若相关行为推至极端,则能够看出一种独特分明的行为模式;它的负面后果只会在参与者身上显现。
在理论上,每个政体皆会自行决定及实行自身想实行的法律,以让它的公民实现最大的幸福。不过知识、行为、价值观会随着时间而改变,社会也因此而变化,令法律可能滞后于现实情况。一旦大多数人认为某条法律为没有必要,而该法又未得废除,那么就有可能成为无被害人犯罪。
很多无被害人犯罪是因某项违法货品或服务的需求很高而起。而把之刑事化则会限制供给,令它远低于需求,继使相关产品或服务于黑市的价格抬高,并令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卖家获取暴利。此一“犯罪壁垒”反而会促使老练、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成长。有组织的犯罪集团此后会把手伸向其他犯罪领域。高昂的利润仍能成为一笔大的贿款,及供予组织发展其他非法事务的资本。
批评无被害人犯罪的人常会引用毒品战争作例子。这背后的原因在于毒品本身不直接对其他人构成伤害。他们认为毒品刑事化会抬高毒品的价格。例如贝多和舒尔于1974年写道:“英国海洛因的药店价格为每粒0.06分。到了美国街头,则为每粒30-60元”。他们结论道,司法介入所导致的价格升高会提供一个诱因,使吸毒者犯下像偷窃、抢劫般的罪行,令他们为了得到毒品而选择危害社会。
除了会创造毒品黑市以外,支持毒品合法化的人还认为,毒品战争会令被定罪者的再就业能力降低,从而减少了社会的劳动力。美国因毒品而被定罪的人有增加趋势。美国司法统计局的数据显示,1980-2009年间“因持有或使用毒品而被捕的白人比率增加了一倍,黑人则增加了三倍”;然而在美国,毒品战争也使得使用非法药物的总人数下降了40%,根据一项受到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赞助的研究,在1979年,美国总共有两千五百万人使用非法药物;而在1999年,则有一千四百八十万人使用非法药物。
在一些国家,部分在以往被视为违法的行为,到了当今已被合法化/除罪化。
无被害人犯罪当中包含了性行为及药物滥用这两个类别。首先:
在澳大利亚使用娱乐性大麻仍属违法行为(部分地区除外)。不过它在当地却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毒品”,情况跟美国及新西兰相近。美国禁酒令于1933年正式废止。它被视为一场失败的“社会实验”,因为民众们根本不理会禁令,且转喝自制的烈酒,以代替持牌酒类饮品,结果使问题恶化。当今美国则有大麻合法化与否的争议。在美国及澳大利亚,主张合法化者有一定声势,因为这可带来庞大的收入。
在很多地区,性交易为合法的,不过仍受到一定规管。荷兰于1999年成为首个使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但在2012年,当地开始考虑加强规管。
反对无被害人犯罪合法化的人很多担心一旦使之合法化,便会导致社会道德标准下降。但在很多时候,这种理据并不充分。美国一般以追溯效力来应对犯罪,但无被害人犯罪则多属预防性的,因此具有很大争议性。
此外无被害人犯罪是否真的“无被害人”仍有一定争议性。毒品交易可能对毒贩、使用者的家属及其他参与者构成伤害,而这些危害不能全数归咎于入罪化所衍生的各种问题,像例如属于合法药物的酒精会导致暴力犯罪及酒驾肇事,同样属于合法药物的香烟的二手烟也会对他人生理健康造成伤害。持有儿童或成年人色情制品亦常被视为无被害人犯罪,但拥有这种观点的人一般没把制作过程中对儿童或成年人的伤害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