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裁判所裁判官,是日本最高裁判所的法官(日语称“裁判官”或さいばんかん)。其中有最高裁判所长官1名和最高裁判所判事14名(日本《裁判所法》第5条第1项)。
十五名最高裁判所裁判官中,仅有最高裁判所长官是根据内阁的指名并由天皇任命的。其余十四名最高裁判所判事的任命均由内阁进行,并由天皇进行认证,即所谓的认证官的一种。此外,关于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15名定额,有一种观点认为,其参考了1947年最高裁设立时内阁阁僚的定额也为15人这一规定。
根据日本法律,最高裁判所裁判官需从“见识高远、具备法律素养且年满40周岁”的人选中任命。但事实上,目前所有裁判官在获任命时均已超过50岁。1964年1月31日以后,全体裁判官都是从60岁以上的人选中选任的。裁判官的退休年龄为70岁。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在获任命之后首次举行的众议院议员总选举时,应当接受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国民审查)(《日本国宪法》第79条第2项)。
只要符合“见识高远、具备法律素养”这一条件,即使不具备法曹资格的人选也可以被任命为裁判官,但法律规定全体裁判官中至少应有10名以上具有法曹资格的裁判官(《裁判所法》第41条)。另外,如果有“根据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被任命为一般的官吏”、“曾受禁锢以上刑罚者” 、“曾受弾劾裁判所之罢免判决者”等禁止性事由(《国民审查法》第35条)的,不得担任最高裁判所裁判官。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人选,除了来自下级裁判所中担任过判事的法官以外,很多都从检察官・律师(辩护士)・行政官员・学者(法学教授等)中选任。其原因在于,最高裁判所在对法律适用和解释的过程中,需要反映各种立场的法律专家的见解。
从1970年代开始,15名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职业背景大致如下:裁判官6人、律师4人、检察官2人、行政官员2人、法学家1人。此外,法院在考虑各个小法庭的构成人选时,也尽量不使同种背景的人集中在一起。
从惯例来讲,某位裁判官离任后,往往会从其相同的职业背景中挑选其继任。如没有合适的人选,也可能暂时选任其他职业的人选,从而导致职业背景的比例发生些许变动。
“提供候选者名单时,法官、律师和检察官出身的人选一般由最高裁长官提供,而行政官僚和学者的候选名单在原则上由内阁官房提供,最终都在听取内阁总理大臣的意见后通过阁议决定。”关于候选者的选任过程是完全不公开的,普通国民无法知晓其过程。
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包括长官在内,构成了最高裁判所的大小合议庭,行使宪法赋予的司法权。在审判方面,最高裁判所长官与其他十四名判事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权限也没有区别。
在司法行政方面,长官及判事在最高裁判所的裁判官会议上进行决议,行使司法行政权和最高裁判所规则的制定权。
日本国宪法保障裁判官的独立地位。除了退休和死亡之外,非本人意愿的罢免仅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同时,具有任命权的天皇、具有提名权的内阁以及最高裁判所首长的最高裁判所长官都不能罢免任何一位法官。
根据关于裁判官的报酬等的法律的规定,最高裁判所长官的薪酬与内阁总理大臣相同,而最高裁判所判事的薪酬也与关于特别职职员的薪酬的法律中规定的国务大臣、会计检查院长、人事院总裁的薪酬相同。此外,也与检事总长的薪资相同。宪法规定,法官的薪酬在其任期内不得减少。
此外,每位法官都配有一名秘书官,协助其处理机密事务。
根据日本辩护士法第6条的规定,不具有法曹资格的人担任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后,自动取得成为律师的资格。这一律师资格不因法官在国民审查中被罢免而失效。
2013年8月20日时,日本的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名单如下(根据被任命先后顺序排列)。裁判官的预定退休日为满70周岁的生日当天的前一天(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退休年龄为70周岁,因此其任期最长至70周岁生日的前一天)。不信任率是指,在最高裁判所裁判官国民审查中,有效票数中“同意罢免的投票”(×标记)的比例。
2012年12月26日须藤正彦届满退休后,受同时进行的第46回众议院议员総选挙的影响,其继任人选难以确定,导致最高裁判所裁判官的空缺席位在2012年12月27日到2013年2月5日期间的41天内始终未被填补。
2013年2月6日接替须藤的鬼丸かおる是最高裁历史上第五位女法官。由此,最高裁首次出现了三名女法官并存的局面。因此每个小法庭都有一名女法官(第一小法庭=桜井龙子、第二小法庭=鬼丸かおる、第三小法庭=冈部喜代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