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对策特别措置法

✍ dations ◷ 2024-10-06 12:57:15 #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对策特别措置法
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对策特别措置法(日语:新型インフルエンザ等対策特別措置法/しんがたインフルエンザとうたいさくとくべつそちほう,平成24年法律第31号)是日本的法律,旨在透过强化对新型流行性感冒(日语:新型インフルエンザ)等感染症的对策,保护国民的生命及健康,并将对生活及经济的影响减至最小。简称新型流感特措法(新型インフル特措法)。目的:透过规定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对策实施相关计画、发生时措施、新型流行性感冒等紧急事态措施等,与感染症法(日语:感染症法)、检疫法(日语:検疫法)、预防接种法(日语:予防接種法)等相互配合,强化对新型流行性感冒等的对策,以此在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发生时保护国民的生命及健康,并将对国民生活及国民经济造成的影响减至最小(第1条)。法例以应对自然灾害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日语:災害対策基本法)及规定对恐怖主义等的应对措施的国民保护法(日语:国民保護法)为蓝本制定。2013年4月施行后未有适用过。2020年,因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有蔓延可能,通过修例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视作规管对象(后述)。由于2009年甲型H1N1流感病毒世界范围大流行时政府应对混乱,2010年3月起,厚生劳动省新型流行性感冒对策推进本部召开“新型流行性感冒(A/H1N1)对策总括会议”,总结厚生劳动省推出的抗疫政策,用于检讨今后甲型H1N1流感再流行时的应对及禽流感(H5N1流感)发生时的对策。2010年6月,总括会议向厚生劳动省提出建议,包括为确保政策实行,应明确各种政策的法律依据。2011年11月10日,政府召开“新型流行性感冒及鸟禽类流行性感冒等相关关系省厅对策会议”,初步讨论新型流感政策所需法律制度,政府内开始研究有关法例的制定工作。2012年4月27日,在民主党、公明党等多数赞成下,法案于参议院本会议获得通过,法例成立。共产党、社民党反对法案,而由于法案此前于内阁委员会(日语:内閣委員会)通过时,正值自民党对田中直纪防卫相及前田武志(日语:前田武志)国土交通相的问责决议通过后的拒绝审议(日语:審議拒否)期,自民党选择缺席不表决。5月11日,本法制定公布。法例透过“创设对医疗人员的补偿制度”,令医疗资源可得到有效保障,亦明确了“知事权限”等的法律依据。全国知事会曾就“知事权限”提出强烈希望,指“应推进法例整备,包括仿效灾害对策基本法,赋予知事权限”。法例最初定于2013年5月10日施行,后因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爆发禽流感(甲型H7N9),2013年4月12日,内阁通过新型流行性感冒对策特别措置法施行令,法例提前至4月13日施行。2020年3月13日通过修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列入法例规管对象,最长2年,2020年3月14日施行。2020年1月,政府通过政令,将2019年12月后在世界范围流行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COVID-19)指定为感染症法上的指定感染症(感染症法6条8项)及检疫法(日语:検疫法)上的检疫感染症。在政府表示这一感染症不属于本法规定的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后,2020年3月2日,安倍晋三首相在第201回国会(日语:第201回国会)的参议院预算委员会(日语:予算委員会)上表示将修例,令本法可适用于COVID-19,并在3月4日同委员会的一般审议上表示修例后可依本法32条发出紧急事态宣言。2020年3月10日,内阁通过“新型冠状病毒等对策特别措置法一部改正法律案”(新型インフルエンザ等対策特別措置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案),指考虑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发生及蔓延有机会对国民的生命及健康造成重大影响,在政令规定且不超过2年的期限内,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视作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对策特别措置法规定的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可采取同法规定的措施,法案同日提交众议院。法案于3月11日在众议院内阁委员会(日语:内閣委員会)通过,3月12日在众议院本会议通过。3月13日,在参议院内阁委员会及参议院本会议通过,法例成立。同日在官报号外特第27号公布,3月14日施行。依政令,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视作新型流行性感冒等的期间为2020年3月14日至2021年1月31日(10个月多)。法案审议过程中,应在野党要求,众参两院内阁委员会(日语:内閣委員会)通过附带决议(日语:附帯決議),要求实施各种对策时,对国民自由及权利的限制须为必要最低限度。本法规管对象的“新型流行性感冒等”,是指感染症法6条第7项规定的“新型流行性感冒等感染症”,及感染症法6条第9项规定的“新感染症”中“可能在全国急速蔓延的”新感染症;即除新型流感外,亦可应对可能急速流行、对国民造成重大影响的新型感染症(第2条第1号)。依感染症法,“新型流行性感冒等感染症”指新型流行性感冒及再兴型流行性感冒。依感染症法,“新感染症”指认为可人传人的疾病中,与已知的感染性疾病及其病状或治疗结果明显不同,罹患后病状程度严重,及可能蔓延并对国民的生命及健康造成重大影响的疾病。本法进一步限定为“可能在全国急速蔓延”的新感染症。2020年3月13日修例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列入规管对象,最长2年。日本国政府及地方公共团体、指定的公共机关制定行动计画,以备新型流行性感冒等发生(第6条至第9条)。确认发生新型流行性感冒等时,内阁总理大臣原则上设置政府对策本部(第15条)。政府对策本部设置后,都道府县知事(日语:都道府県知事)及市町村长亦必须设置对策本部(第22条、第34条)。对医疗从事者等优先接种疫苗(第28条)。疾病在全国急速蔓延,对国民的生活及经济造成或可能造成巨大影响,符合政令(日语:政令)规定的要件时,由内阁总理大臣发出“新型流行性感冒等紧急事态宣言”(新型インフルエンザ等緊急事態宣言,第32条)。在新型流行性感冒等紧急事态下,可采取以下措施:等由于这些措施有机会限制个人的自由及权利,日本律师联合会及日本笔会(日语:日本ペンクラブ)曾在2012年3月发声明反对本法,社会上亦有声音要求需谨慎运用。法例第5条规定对国民自由及权利的限制必须是必要最低限度,众参两院内阁委员会(日语:内閣委員会)亦应自民党要求通过附带决议(日语:附帯決議),要求不能随意发出紧急事态宣言。除国家及都道府县负担费用的相关规定外,本法亦就损失补偿(日语:損失補償)及损害补偿等作出规定。在不得不未获同意即使用特定医院等做检疫用途,或是使用土地等开设临时医疗设施等的情况下,国家及都道府县必须补偿有关损失。对基于请求或指示进行医疗等工作的医疗人员,必须按实际费用给予赔偿(62条)。对基于请求或指示提供医疗服务、并因此死亡或受伤的医疗人员,必须补偿所蒙受的损害(63条)。医学导航: 病毒病病毒(蛋白质)/分类cutn/syst (hppv/艾滋病, 流感/疱疹/人畜共患)/人名体征药物(抗DNA, 抗RNA, 抗逆转录, 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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