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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国家
✍ dations ◷ 2024-11-05 18:48:26 #高的国家
美国政府认为,美国高度发达的传媒有赖于其自由的新闻环境,其中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新闻自由奠定了基础。殖民地时期北美的第一张报纸被称为“权威报纸”,意指该报纸由英国的殖民政府出版发行,是殖民政府的传声筒。第一张定期出版的报纸是《波士顿新闻信》,出版人是约翰·坎贝尔,从1704年起每周发行一次。殖民地时期的报纸发行机构不是邮局,就是政府,因此此时的新闻界很难挑战政府的权威。殖民地时期的第一张独立的报纸是詹姆斯·富兰克林在波士顿发行的《新英格兰报》。该报诞生于1721年。几年后,詹姆斯·富兰克林的弟弟本杰明·富兰克林买下了费城的《宾夕法尼亚公报》,这张报纸是殖民地时期报业的佼佼者。在这一时期,创立报纸是无需经过当局许可的。报纸可以自由发表言论,但是却有可能因宣扬不利于当局的言论而被政府以“诽谤罪”或“煽动罪”加以指控。“新闻自由”这一概念之所以能够被明文写入美国宪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735年发生在纽约联邦政府诉约翰·彼得·曾格案。曾格的律师安德鲁·汉密尔顿声称无论如何,传播事实都不能构成诽谤。在他精彩的辩护下曾格被无罪开释。尽管有曾格案作为先例,其时的联邦政府仍然声称他们有权力将那些宣扬不合时宜观点的报刊所有者关进监狱。在美国独立战争中,领导者们将新闻自由作为他们致力于争取的权利之一。1776年的《弗吉尼亚权利法案》宣称:“新闻自由是一切政治自由的基石,任何一个民主政权都绝不应妨碍这种自由。”与之类似,在1780年的《马萨诸塞宪法》中规定:“新闻自由对于保障一个国家其他自由而言必不可少。在新的联邦政府中,这一自由不容妨害。”以此为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正式规定,国会永远不许制定妨害新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法律。新闻自由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汤玛斯·杰斐逊在1787年表示:“民意是我们政府的基础,所以首要目标是维护这一权利。如果由我来决定我们是要一个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美国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有一段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法律……剥夺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
因为《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的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于1786年指出:“我们的自由取决于新闻出版自由,限制这项自由即会失去这项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于1791年被纳入美国宪法。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被统称为“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近十年来,由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William Rehnquist)主持的美国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以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为依据,废除了13条联邦法、8条州法及4条地方法。最高法院的裁决体现了美国体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保障新闻自由的宪法高于联邦、州或地方的单项法律。最高法院做出的加强新闻出版自由的最重要的裁决包括:美国像其他众多民主社会一样,建立了一个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生机勃勃的公民社会。各类非政府组织纷纷出现,保护并促进自由的媒体。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迫于他们的压力,越来越注重满足新闻工作者的需求。例如,联邦政府及许多州政府在上个世纪通过了信息自由和公开会议法,为媒体提供了获取信息的法定权利。影响新闻业的一个关键因素是技术的飞速发展,最近几十年尤为明显。例如,围绕互联网以及该媒体受到保护的新闻功能包括和不包括哪些内容展开了大量讨论。时代华纳(Time-Warner)的媒体律师马德琳·沙克特(Madeleine Schachter)强调了这一点。沙克特撰写了《互联网言论法》(The Law of Internet Speech)一书,她说:“法院将不得不应对互联网及新技术的问题,他们的决定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所涉及的功能的性质。”她还说,法院的裁决必须“足以适应新技术的发展”。另一项影响媒体的技术进步是有线电视及卫星电视的发展。目前,美国的大多数电视市场都有数百个电视网及电视台。因此,广播电视与印刷媒体之间的传统区分方法──最初主要源于电视台为数有限──越来越不符合新环境。1987年,公平原则(Fairness Doctrine,该原则规定了适用于广播媒体但不适用于印刷媒体的报导要求)被废除,意味着媒体的现状得到承认。制约媒体功能的法律及规章框架将随着技术及其他因素的新变化而有可能进一步演变,塑造这个新世纪中的媒体。在新闻自由原则的捍卫者看来,这一原则将不会改变。包括美国政府在内的大部分人相信,新闻自由仍将是美国自由的基石。1971年《纽约时报》揭发与刊载美国国防部如何卷入越战始末的最机密文件。时报为此与美国政府之间展开权利冲突的诉讼。这个关系国家最高机密之不容泄漏,以及新闻自由不容政府干预与限制的抗争,最后经由美国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决断,支援时报继续刊完这份“最高机密文件”。2005年《新闻周刊》报道美军亵渎古兰经事件,后迫于美国政府压力,收回相关报道。事后美军调查报告显示新闻周刊报道属实。2005年由于拒绝向法庭透露泄露瓦莱丽·普莱姆是中央情报局的秘密特工的消息源身份,美国《纽约时报》记者朱迪思·米勒女士2005年7月6日被判入狱18个月。她的入狱引起了广泛争论。有观点认为应加强联邦立法保护记者独立采访权,也有观点认为记者的采访自由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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