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委任(德语:Imperatives Mandat/法语:Mandat impératif)或称命令委任、委任代表制、法定委任,是指选出代表反映原选区意见,于议会内其言论及表决、须遵从其命令与训令,否则原选区选民得罢免之。
强制委任发轫于中世纪的阶级会议,各城邦的贵族、僧侣、骑士、平民等依阶级由国王召集分别开会,训令委任于选出的代表出席会议,并在结束后对原选举人提出报告,如未遵从者得撤换之。
例如法国三级会议乃至法国大革命改组为国民议会初期仍采强制委任。美国在殖民地及邦联时代,人民对议会信任不足,坚持代表应受训令约束,甚至在议会之外集会起草法案。1780年的《马萨诸塞州宪法》明定由该州参众两院选出国会代表,但也可召回、或以相同方式选择委托他人,亦是当时强制委任之一例。因此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各该院(指参众两院)议员不因其在议院内所发表之言论而于议院外受询。”
现今政治学界普遍认为强制委任会限制国会议员自主性、缺乏弹性,不利于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采自由委任说。
共产主义国家则受巴黎公社影响实行民主集中制,选举者可撤换被选举者,被选举者要对选举者报告,如此才能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为其服务,有别于资产阶级的代议政治,实与强制委任无异;但在政治学上鲜少将民主集中制与强制委任连结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