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恐惧症(英语:homophobia;法语:homophobie)亦称恐同症或反同症,是指对同性恋的排斥,包括涉及反感、鄙视、厌恶、仇恨、偏见和歧视,可能是基于恐惧,有时也涉及到受宗教信仰及社会文化的影响。
英文单词是由心理学家乔治·温伯格在他的书《社会和健康的同性恋》(1972年)中创立的新语。它可以分解为两个希腊单字:表示“相同”,表示恐惧。它看起来像(同性恋)和(恐惧)的混合词。在这之前,温赖特·丘吉尔博士(Dr. Wainwright Churchill)在他的《男性中的同性恋行为》(1967年)中曾使用过。
同性恋恐惧症通常暗示了对同性恋和同性恋本身的没有理由的憎恨和恐惧。
争取同性恋权利活跃人士用这个字来描述所有来自于恐同者对同性恋毫无原因的憎恨和恐惧。例如,Scott Bidstrup在他的一本名为《同性恋恐惧症:仇恨背后的恐惧》()的文章中声明道:
有的人认为可以有合理的理由反对,只是把他们描述为非常的不寻常,不过这又似乎不是恐同性。例如Niclas Berggren在《独立同性恋论坛》()中争论道:
反对者并不认同这标签。例如,Jarrod Carter在1995年写给学生报纸的一封信中说:
本来同性恋权利运动者用恐同症(homophobia)这个字来描述所有来自于恐同者(homophobic)对同性恋毫无原因的憎恨和恐惧,反对者认为这么解释homophobia是胡说八道,反对者认为恐同症是指某人怕同性恋,或担心成为同性恋,而怕是因为他们相信同性恋是不道德的,并担心“不道德的”同性恋真的获得其本没有资格获得的政治和社会权利。
包括反同性恋权利运动人士在内的一部分人,拒绝使用恐同症(homophobia)这个字。他们认为homophobia这个字没有区分非理智的憎恨、恐惧同性恋的人和由于其宗教背景而反对同性恋的人之间的不同,其意义太过模糊。而同性恋权利活动家则反驳说,并不是相信同性恋是错误的这个观念构成了恐同症,而是特定的立场和行为,例如反对为同性恋提供平等权利和保护,构成了恐同症。同性恋权利活动家判定某人是不是恐同症,是看他具体的立场和行为,而不考虑他的观念是什么。(需要注意的是,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哪怕只是观念上的反对和恐惧,也构成恐同)。普遍反对同性恋的“异性恋至上主义者”皆认同,同性恋者利用“恐惧”这个字来丑化和贬低异性恋至上主义者,误导群众认为反对同性恋者都出于无知以致于害怕和恐惧同性恋,而事实却相反。不过也有说法是恐同指的是恐惧同性恋动摇其异性恋霸权的地位,正如同过往父权主义打压女性的理由相似。
一些活动分子把恐同症称为异性恋至上主义。反同性恋团体认为这是一个企图使得反对同性恋的人受到孤立的称法。
对恐同症的起因目前还在广泛的争论当中,但人们基本上支持恐同症的信念和态度,是与恐同症患者自身的性取向是没有关系的。
生育本能说被认为是恐同症最本质的来源。对于父母,孩子如果是同性恋,这将会打破生物繁衍的链条,成为对本家族继续繁衍的潜在威胁。除了宗教,有种观念认为,人在死后其生命会和谐的在其孩子以及孩子的孩子身体里和谐延续,而同性恋是在破坏着这样一种和谐。
一些性学解释道,男同性恋者间的关系通常比女同性恋者间的关系更让人产生强烈的反感。因为恐同症患者认为他们造成心里不舒服。同性恋关系一般被认为是自然的挑战。而对“性别角色越界”的惧怕,是恐同症另一个最主要的来源。研究报告指出大多数恐同症患者对于性别角色有着非常刻板的思想,比如“男性至上主义”加上社会要求男性须具有所谓男性化(masculinity)的特质(如男性需要强健的体质,表现柔弱会被视为女性化)。此外,女性主义兴起及同性恋平权运动发展迅速,使原有占社会主流地位的异性恋男性受到威胁,也是造成男性有更多恐同症因素的感因之一。
恐同症患者大多害怕及反对同性恋者组成家庭(同性婚姻及LGBT收养)会造成社会组织结构的瓦解(实际上不会,因为现代社会迟婚、同居、非婚生子女普遍、低生育率及离婚率高,与异性恋及社会的两性经济不平等有关,而与同性恋无关);再者,多数原占社会绝对优势的异性恋男性害怕传统性别角色的颠覆将使他们失去原有的利益、优势地位和特权,导致恐同症在男性和女性社会化的过程中被强化。不同文化的男性已经被惯养出性别优越的观念,即对相对弱势女性的支配,因受宗教影响,女性被视为弱者及关怀的对象,这一观念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层面。当男性发现有传统所赋予他们的特权被挑战的时候,实行“性别角色越界”的男女同性恋则被他们视为是对其切身利益的威胁。
心理学一直认为恐同心理是恐同症患者压抑对自身同性渴望的一种结果。一个研究显示,恐同症患者在观看同性性行为的影片时出现性冲动的迹象,比非恐同者还要高。
一些组织或个人声明对同性恋的反对,或积极反对,只是因为违反他们的宗教原则及教义,但并不等同歧视同性恋。这种原则鼓吹者通常会对针对同性恋的暴力事件进行谴责,但是在对待同性恋法律地位方面则表现出多种多样的立场,例如近年不少教会常强调他们并不歧视同性恋者,反对同性婚姻只是因为圣经强调婚姻是一男一女,虽然同性恋在教义上是“罪”,但上帝同样关爱同性恋者。一些人相信这种态度会鼓励恐同症患者,特别是有宗教背景的恐同症患者。请参看宗教与同性恋。
一些过去的法律曾经被认为是鼓励或合法化恐同症患者,例如已经在美国废除的性悖轨法(2003年被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英国的28条(英国1988年增订法律禁止涉及同性恋内容的性教育,于2003年废除),以及区别对待同性恋和异性恋的同意年龄(这存在较少争议,因为各国的同意年龄法律不同)。
恐同的后果包括一个或多个:主观恐同、暴力和歧视。
直接指向自己的对同性恋的恐惧成为“主观恐同症”()或“自我不协调同性恋”(),这可以引起一生的忧郁、自信心低下以及不美满的爱情生活和性生活。一些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把这归咎为同性恋青少年较高自杀率的原因。另外一些则被认为是他人对他们的恐同行为造成的,下面将会提及到这个问题。
带有主观恐同的同性恋者会与其他的同性恋恐惧者一样,对同性恋采取歧视和暴力的方式。一些带有主观恐同的同性恋者会压制他们的同性恋心理,所以他们并不会完全觉察到他们的性倾向。
反对同性性行为的同性恋也会遭受这样的痛苦。一些人选择贞节来避免他们的同性恋心理和信仰的矛盾。其他一些人会通过补偿疗法来变成异性恋者,虽然目前对于改变一个人的性取向是否有效和可取仍存在争论。(请看性取向的起因)
有时候反对同性恋的同性恋者,特别是政治家,被宣传组织或报纸暴露出来。通常说反对同性恋的同性恋者是伪善的并应该被暴露。这是一个具有争论性的策略。
在美国,对同性恋的恐惧的最极端方式就是谋杀一个被认为是同性恋的人,虽然在很多情况下这个人究竟是否是同性恋还是不清楚的。在这些案例中,被告会辩解道他们的行动是因为一时的恐惧:因为他们相信被害者正在“走向他们”。这种现象通常被同性恋社区认为是“同性恋恐惧防卫”,过去美国曾发生多次针对同性恋者的暴力袭击,但美国各州有不同的法律,部分州设有仇恨罪行。
当然,谋杀是恐同症最极端的表现形式,它并不是经常发生的。更常见的是非致命的殴打、枪击、刀刺等等。在同性恋者之间广泛存在对身体暴力的恐惧,并且很多人因此移居到郊区地方以确保他们的安全以及在同性恋社区获得更多他们自己的文化氛围。甚至郊区环境也不是绝对安全的,因为有的年轻群伙可能会到同性恋社区里寻找目标。
有些人认为,同性恋恐惧者通过歧视来表达他们自己。直到最近,对同性恋的歧视在西方国家仍然是公开可见的。一系列明显的非歧视法律和雇主资源改变的政策虽然有广泛的争议,但是也开始改善同性恋的待遇。但是,很多反同性恋权利组织表示,很多这些法律和政策在事实上是对异性恋的歧视。
同性恋是受到纳粹迫害的一个群体。请参看纳粹德国的同性恋者、粉红三角形、黑色三角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