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审理条款(英语:Speedy Trial Clause)是指《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修正案的条文“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该条款保护被告在被提出起诉书或类似指控文书后与审判开始之间不会出现延误。
在1972年的“巴克诉温格案(英语:Barker v. Wingo)”中,美国最高法院制定了一个由四部分组成的检查,这其中需要考虑拖延的时间、拖延的原因、被告对快速审判权的主张以及对被告的损害。如果违反快速审判条款,那就可以以对刑事审判有偏见(英语:Prejudice (legal term))为由而驳回起诉。经过这些考量条件,已经确定不超过五年的审判等待是不违宪的。作为对此案的响应,美国国会很快就批准了《1974年快速审判法令(英语:Speedy Trial Act)》。
快速审判条款可保护被告免于等待超过一定时间的审判延期。
除了宪法保障之外,美国联邦及各州的各类立法也赋予了更具体的快速审理权利。 在纽约州,控方必须在六个月内就除谋杀以外的所有重罪“准备好接受审理”;否则无论案件的是非曲直,指控都会被法庭驳回。这也称为“准备就绪规则”。 在加利福尼亚州法院,被告有权在100天到一年内接受审判。
详细说明这项权利的联邦法律是《1974年快速审判法令(英语:Speedy Trial Act)》,而美国所有州都有详细说明这项权利的法规或宪法条款。 1979 年对该法进行了修订,以确保被告有时间提供适当的辩护。该修正案规定,审判不能在被告首次出庭后30天内开始。
在1992年的“多格特诉美国案(英语:Doggett v. United States)”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道根长达八年半的审理等待违反了第六修正案赋予他的权利。
而在2006年的“塞德纳诉美国案(英语:Zedner v. United States)”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被告不能使用快速审理条款来放弃快速审理的权利。因为该条款是保护所有涉案方的,以确保没有人的利益受到牵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