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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社会学研究的是观念的社会根源,以及盛行观念对社会的影响。
知识社会学一词首先被广泛用于1920年代,当时,一些说德语的社会学家对此作了充分研究,其中著名的有德国价值学家马克斯·舍勒和卡尔·曼海姆(《意识形态和乌托邦》)。20世纪中期,功能主义在学术界占统治地位,知识社会学一直处于主流社会学的边缘领域。1960年代,尤其是在彼得·伯格和汤姆斯·乐格曼(Thomas Luckmann)写了《现实的社会构建》(,1966)之后,该学科受到普遍重视,并仍是理解人类社会的重要方法。
曼海姆生于匈牙利首都布达佩斯中产阶级犹太人家庭,早期曼海姆活跃于匈牙利布达佩斯的知识分子圈。年轻时受德国观念论影响,后来也接触马克思主义。但他并未赞同无产阶级革命的理念。后来因政治牵连,曼海姆前往德国,开始他的第二个时期。这时期曼海姆受到之前政治的不愉快经验,而不再直接投入政治活动,转以学术界为对象,以学者身份自居,扮演学术性的角色,发表学术研究。一九三三年,曼海姆移居英国。在英国伦敦时期,曼海姆也转变了想要对话的对象。不仅教社会学也教教育学,开始向媒体、大众互动,在较通俗的刊物发表研究论述。开始关心社会秩序、社会重建等议题。曼海姆最后于一九四七年初猝然去世,享年五十四岁。
参考书籍:《曼海姆:从意识形态到知识社会学诠释学》,黄瑞祺著,2000年,巨流图书公司出版。
德国哲学家谢勒对于知识社会学也提出诸多观点(黄瑞祺,2000),其将观念、价值、知识的领域称为理念要素(ideal factor),将自然与社会的实在称为现实要素(real factor),包括:种族、亲属、权力结构、生产要素、人口、地理等,而在历史演进上,这些要素有其时空推移,发展所谓的“三阶段定律”:最早阶段,血缘或亲属关系最为重要,次一阶段是政治权力,最后则是经济因素。谢勒的知识社会学曾提出三大公理 (关永中,2005),并指出:团体之知优先于个体之知,个体须浸润在团体内,个体之知需以团体之知做前提才得以造就,没有团体之知即无从展现个人之知。由此可知,谢勒知识社会学强调个人依附于团体社会之必要,个人之思想、知识,亦为社会团体所影响。
知识社会学对谢勒来说,是文化社会学之一部分。其曾宣称“知识社会学的全体当作文化社会学的一个部分”,并又说“并由此对文化社会学来说一种人的精神理论,以及对于事实社会学来说一种人类的冲动理论都是必要的预设。”在其对于知识的分类上,谢勒认为知识有三种形式(或称三主类知识)(江日新,1990;关永中:2005):解脱或救赎的知识、陶冶的知识、成就或宰制自然的知识,其三分法的依据是对于知识诉求与条件而言,也就是在宗教、形而上学、实证科学中各有其动机、认知精神之行动群、目的、人格类型、社会群体。在解脱或救赎的知识中,其动机是想认取神性或自在之在之知识;陶冶的知识其目的在于让精神的人格透过其创造之制度制定及自我完成而完全取认其作为小宇宙之意义与价值。成就或宰制自然的知识目的在于提供人在生存层面上能宰制环境之能力,透过人类发达之智慧,间接运用工具以塑造其生存空间。在谢勒知识社会学中对于形式问题的第二公理探讨上,由于社会表层与里层间的三重配合才得以编织出群体共享之知。表层所论述的是团体组织与个体的参与互动配合,在里层则谈到团体存有的二属性:包括上层结构所谓团体的“灵”(或称群体精神)、底层结构所谓团体的“魂”(或称群体灵魂),二者可说是知识社会学进展之基础(舍勒著、艾彦译,2000)。团体的“灵”所指的是团体中某些特选者,只呈现在一些具有位格性的代表,如:哲学家、科学家,其提供团体共享的理想,以驱动社会力量而止于至善。团体的“魂”本身则是非位格的(impersonal)、佚名的(anonymous),有机的在人群内生长,可类比为人之生命力、向社会提供著行事冲劲。表层所论述的团体组织与个体参与,谢勒各提出了四种对应关系,在团体组织方面,包含四类组织模式:群众、血族、社团、位格团体,其各自参与团体经验之途径则对应如下:情绪感染、传统、语言象征、宗教象征与神秘直觉。这意味着个体参与团体运作之过程,在参与团体过程以后,团体之知亦将产生。在团体运作之过程中,由于牵涉团体之知之群众渲染与掌握因而涉及相关政治运作的成分。但须了解的是,谢勒虽主张团体之知先于个人之知,然其却相当着重人对于知识生产的起源,并认为这种起源经过诸多过程之后感染了团体中的个体,最终造就了团体之知。而团体之知尔后即影响了个人之知。
关永中(2005)。谢勒知识社会学的形式问题。国际文化研究,1:2,页43-80
江日新(1990)。马克斯‧谢勒。台北:东大。页243-271
舍勒著、艾彦译(2000)。知识社会学问题。北京:华夏。页5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