庇护工场指的是身心障碍者具有就业意愿而就业能力不足,无法在就业市场竞争,为了支持其长期就业需要,所成立的庇护性就业服务机构。此外,有的庇护工场兼有其它额外的功能,如职业重建、训练、过渡就业场所、与治疗等。
由欧洲大陆与英国萌芽,最早是十七世纪由法国的St. Vincent de Paul所设立,而在十八与十九世纪时英国建立工作之家(workhouse),1840年美国设立第一座庇护工场,为了提供柏金斯盲校的毕业生就业机会。虽是初步建立,已具有许多现代庇护工场之几项特性,包括按件计薪之所得制度、维护自我价值之薪水制度之使用及视工作为治疗过程之概念等。
台湾最早关于庇护工场设置的法源依据为民国86年4月由残障福利法所修正更名的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确立了政府必须提供身心障碍者庇护性就业服务,之后于民国91年12月发布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及奖助办法以及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施及人员配置标准(现均今废除),鼓励政府及民间单位积极设置庇护工场。
目前关于庇护工场的主要法规依据为民国97年7月由身心障碍者保护法修正更名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碍者庇护工场设立管理及补助准则。
庇护工场定位为庇护性就业场所,在劳工行政体系下视为企业,应致力于经营管理,推广产品及建立专属品牌。庇护员工享有一般劳工福利待遇,庇护工场需为其员工投保劳工保险及全民健康保险,其薪资应依产能核发。
常见种类有商店型、手工及工艺品型、工作站、工作队等。商店型包括餐厅、烘焙店、日常用品店、二手店等。手工及工艺品型,包括手工皂制作、琉璃工艺品制作等。工作站包括文宣美工设计、电脑打字、洗车中心、加油站等。工作队则包括清洁打扫等。
2001年,日本厚生省与劳动省合并为厚生劳动省,在此之前,福利业务由厚生省掌管,劳动、就业及职训等业务由劳动省主管,合并后的厚生劳动省相当重视身心障碍福利与雇用两者的连结。以2003年障碍者就业支援的相关措施为例作说明,日本身心障碍者约有510万人,在企业被雇用者约51万人,约占全部障碍者的10%,在福利体系中的授产施设约有78,000人,小规模通所授产施设约5,000人,小规模作业所84,000人,更生施设6,000人,属福利措施,无签订契约,亦无最低工资之要求,而在庇护工场仅3,000人(具有劳雇关系)。
德国自1956年“身体残障人士法”颁布后的20多年间,是社会福利机构发展最蓬勃的时期。到1980年德国已有365个为智能障碍者的庇护工场,雇用了7万余名智能障碍者。到2001年左右更增加到650多个庇护工场,雇用了20万名身心障碍者工作。德国实施庇护工场制度,受到兴起的身心障碍支持性就业以及其他服务模式的挑战,其所以达到目前之规模,主因为国家的补助政策,如果没有政府长期补助,实则无法生存。21世纪初,德国政府采行新措施来加强庇护工场与外在竞争性就业市场的互动,使身心障碍者更有机会离开“工场温室”,推动“自足”、“参与”等观念,将庇护工场改变为合乎纯粹商业性考量的机构,希望能大量减少国家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