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结构和活动程序的法律。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共分四章三十八条。这是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这是第二部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当时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体代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草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草案)》四个法律案和“关于四个法律案的说明”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了许多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案委员会于12月7日、8日召开了三次会议,根据代表的意见,对四个法律案逐条审查。这四个法律案是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后,根据宪法制定的第一批重要的法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共分四章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