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希曾(?-?),字仲鲁,浙江金华府金华县人,民籍,明朝政治人物。
浙江乡试第十八名。弘治十五年(1502年)壬戌科第三甲第九十二名进士。改翰林院庶吉士,授兵科给事中,因发生灾异,上疏言八事,斥责近侍。正德间,出核湖广、贵州军事储备,不贿赂刘瑾。刘瑾矫诏将其廷杖除名。刘瑾被诛,起为吏科右给事中。嘉靖年间历任太常寺卿,大礼议时据理力争。以右佥都御史巡抚南赣,剿灭惠州反贼,迁工部侍郎,代盛应期治理黄河,修筑长堤一百四十余里。历兵部左、右侍郎。卒年五十七。有《竹涧集》及《奏议》传世。。
曾祖父潘文华,赠监察御史;祖父潘洪,按察司佥事,加赠奉政大夫脩正庶尹;父潘璋,按察司提学副使。母姜氏(封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