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奔指不顾家人、长辈反对,私自与恋人一起逃离各自家庭后自行结合。
现代大部分国家的婚姻法都容许成年男女自由结合,因此现代所指的私奔通常是文化上而非法律上的概念。由于传统道德上认为子女有义务服从父母,因此是否私奔并非在于该对恋人是否已到法定结婚年龄或成年,而是他们的结合是否得到父母或其他长辈同意,在家本位制度的社会尤其如此,因此即使是两个成年人通过一定法律程序结为合法夫妻,只要双方或任何一方的家庭不承认这段婚姻,他们也属于私奔。
由于父系社会传统上把已婚女子视为夫家成员,因此已婚女子与他人出走结合也称为私奔,粤语俗称跟佬走,要以浸猪笼作惩罚。
《周礼释意》曰:“凡不告庙而行纳采纳徴请期亲迎者谓之奔。”指未经家庙宗祠进行正当迎娶仪式的行为称为“奔”,因此“奔”是多半用在纳妾或金屋藏娇这种被古代社会许可的行为上,对此家族或家庭一般也是采同意或默许的态度,因此有“奔者不禁”之语。差异在于只有经过男方家族会议(或家庭)同意,并取行正式婚礼迎娶后的女性才可以成为“妻”,也只有“妻”才具有法律上的地位,“妻”所生子女才能在族谱(或户籍)上留下记录。
而“私奔”是未经双方家庭一致同意,私下进行的婚姻行为,因此多半未经合乎礼法的程序进行婚礼,故称为“私”、“奔”。也是一种违法的举动,男女双方的家庭会被牵连而受到惩罚,因此在道德上也不太接受这种行为。
在古代社会中私奔的行为较容易出现在奴隶阶层身上,由于在宋代之前的奴隶〔或称部曲、奴婢、家妓...等〕是等同财产的一部分,没有人身自由或人权,自然也没有婚姻的选择权,其婚姻多由主人掌控,一般而言是不会太严苛,但若主人较为严酷或昏庸,对奴隶的婚姻采取了不明智的行为,就容易引起奴隶的不满,引发奴隶的私奔行为,如果顺利出逃不但可以获得恋人还能获得自由民的身份,因此在奴隶阶层发生私奔行为的可能较高。
到了宋代之后奴隶阶层消失,再加上笔记小说文学的出现,私奔这种行为就被笔记小说和说书人、戏曲等艺文活动转化为一种带有浪漫色彩的行为,如《虬髯客传》中杨素的家妓红拂女未经杨素同意随李靖出走并结为夫妇,就是古文学中私奔的代表。社会基本上是仍不太赞同,但也不会苛求。直到南宋晚期道学(理学)开始成为学术主流,并在后世过度发展和扭曲后,才变成较接近现代对于古时严格处理私奔此一行为的印象。
如果私奔的男女本身经济能力不足以维持家庭开支,在得不到家人支援的情况下,可能会陷入贫困,从而衍生其他问题如家庭暴力、虐待儿童等。古人对此也有警告,《毛诗讲义》曰:“结发之时与女言笑晏晏而和柔,信誓旦旦而恳恻,奈何不念复其前言已焉哉,不可奈何之辞也,私奔者可以戒矣。”指在婚姻前可能温柔体贴,但在之后就不一定真能履行誓言,而私奔的女性得不到法律上的保障所以特别容易受害,所以女性要引以为戒不要私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