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继佐(1601年-1676年),初名继佑,初字三秀,更字友三,号伊璜,又号与斋,别号东山钓史、钓玉。浙江海宁人,明末清初学者。
查继佐为查尔翰之子,生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七月四日。家贫多病,崇祯六年(1633年)中举人。明亡后,随鲁王监国绍兴,授兵部职方。在浙东地区亲自率军抗击清军。监国鲁元年(1646年)清军攻占绍兴,隐居海宁硖石东山万石窝,改号为左尹非人。监国鲁七年(1652年)于西湖觉觉堂讲学,旋至杭州铁冶岭之敬修堂讲学,从学者众,人称敬修先生。
康熙二年(1661年),卷入南浔庄廷鑨私刻《明史》案,列名参校,下狱论死,后因提早自首而免罪,与范骧、陆圻等三人皆获救。遂纵情声色。晚年喜写梅,于清康熙十五年元月二十日戌时去世,年七十六。
著有《罪惟录》、《国寿录》、《鲁春秋》、《东山国语》、《班汉史沦》、《续西厢》等。
有证据显示查继佐是《明史》案检举者。道光以后人陈康祺于《郎潜纪闻》中推断查继佐应负主要责任,实在是违背“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则守土者不得推诿其过的原理。清初谷应泰《明史纪事本末》对其记载则略为平恕公允。当事人陆圻的女儿陆莘行则提到其父等三人曾向学官自首。《范氏记私史事》一书提到周亮工劝另一位当事人范骧检举明史案一事:“刻书列参评常事也,曷以知其祸而检举焉。得故周栎园先生语余父曰偶见庄氏书,载闯逆入宫有禅表,下注龚鼎孳手笔。且言合肥(龚鼎孳)慕大范老子久以未获一识为恨事,望速检举日后好相见也。但为首查某为人反复勿使知可耳。”
传言查继佐曾济助发迹前的吴六奇,后者因此在案发后营救前者,但是真实情况却并非如此。《查继佐年谱》里,查继佐本人亦否认有此事,说:“葛如,方布衣野走,世传余有一饭之恩,怀之而思报。其实无是也。是则公在时已传其事,故公为之辨。”乾隆时诗论家吴骞也认为此传闻事不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