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简称城建税),是在中国大陆境内地区征收的一种用于市政建设维护的税种,其征收的主要依据于1985年2月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该税种无特定的课税对象,以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税额作为计税依据。同时该税属于专款专用,只定向用于市政建设,由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并且根据城镇规模的不同设计不同税率。
自1949年至1979年间,中国大陆的城市建设主要依靠原有的工商税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中央政府下拨的城市维护费作为资金来源。随着改革开放以后,城市的市政建设增加,使得市政建设资金出现缺口。为了弥补这一问题,同时统一原有的市政资金划拨。1985年2月8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承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先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2010年11月4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宣布从翌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扩展到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但12月1日前外资企业发生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并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建税的税率实行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税额按固定比率进行计算。不过由于各区域的城市建设和所需要维护使用的资金不同,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共设置了三档税率:
按照一般规定,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如有免征或减征三种税税额的,城建税也需要同时免征或减征城建税。不过,出口环节享受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的,已缴纳的城建税不再退还。另外,从2005年1月1日起,纳税人出口环节的当期免抵增值税税额的部分,也应当缴纳城建税。
首先,由海关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不需要缴纳城建税。同时,为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由于城建税是附加税,所以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同时也是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并根据纳税地点适用不同税率。不过如果属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与个人,则以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跨省开采的油气田,则由油井所在地缴纳。如果采用管道输油获得收入的,则在各管道局所在地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的上缴入库时间,按照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缴纳时间进行缴纳。其中增值税、消费税产生的城建税按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纳税。而营业税产生的城建税则为5日、10日、15日或者一个月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