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教育或称在职训练(英文 On-the-job training),是培训的一种形式,简言之就是“在工作中学习”,指为了增进知能、提高士气、维护身心健康、充实生活内涵、提升生活品质,运用教育的原理与方法,而对劳工所实施的各种教育活动。劳工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知识水准,加强谋生能力,改善生活品质,以及培养工会的优秀干部,以促进劳资和谐。劳工在投入就业市场后,如果不能适当地给予教育机会,不但劳工个人无法成长,企业人力素质更无从提高。
劳工教育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提高劳工的知识水准,加强劳工的谋生能力,改善劳工的生活,以及培养工会的优秀干部,以促进劳资和谐。劳工在投入就业市场后,如果不能适当地给予教育机会,不但劳工个人无法成长,企业人力素质更无从提高。
劳工保险乃是政府为推行社会政策,应用保险技术,采用强制方式,对于多数劳工遭遇到生、老、病、死、伤、残等事故时,提供保险给付,以保障最低经济安全为目的之一种类社会保险制度(柯木兴,民82)。可见,劳工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因此,要深入探讨劳工保险的理念,必须先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原则特性及其功能。
“劳资争议”在以集体交涉或团体协商作为劳资关系主轴的国家中,是指因为有关劳动条件的维持或改变所进行之争论或交涉,通常是指团体协约期满或即将届满时,劳资双方正在进行洽商的阶段,而此时劳资双方正处于未达成协议之紧张状况;团体协约是规范劳资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但在团体协约期满后劳方与资方仍然必须订定新的团体协约,作为未来双方享有的权利、履行义务的依据,因此劳资双方在进行交涉的期间,为了使己方所提之方案被对方接受,双方皆可在合法的范围内采取行动,一方面展现己方的实力,他方面也期望迫使他方接受己方所提之方案,这种情形称为劳资争议。
团体协约的定义相当多,可界定为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团体在同等的地位,以达成规定劳动关系之书面契约为目的进行的谈判,其最终目的在于减少劳资间的冲突。但最广为被使用的是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所界定的“是一个或多数个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一个人或多数个人团体间的协商,其目的是为达到有规定工作及雇佣条件的协议,至于由雇主或其代表人所设置、控制或资助的工人组织,则不失为团体协商所要求的代表工人之团体。”
台湾对于“劳工”一词所涵盖之类群团体,在政策上及学界的用法上并未有一致的定义。不但劳动基准法、劳工保险条列或劳动人口中的受雇者,所指涉的是不相同的人口类群;另外,有关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劳工诸议题,盆发凸显国内对“劳工”一词的意义,尚未达成共识。相对的,这种定义上的分歧,也彰显了在现在社会中,“劳工”一词所涵盖的身份地位,已日趋复杂。
劳工因工业意外、职业疾病而遭致伤害、残废甚至死亡时,不仅造成人员的伤亡,且造成工厂财产损失,社会的不安定。据劳工保险局的统计资料显示,每小时约有4至5人受伤,因此,政府制定劳工安全卫生法规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以保护劳工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的安定和繁荣。 有人说,“赚钱有数、安全要顾”,工作场所职业灾害的预防,是政府、雇主与劳工三方面的责任。政府负责制定保障劳工安全与卫生的法规。雇主必须确实遵循劳工法令规定,善尽企业责任,做好劳工的照顾与保护工作。劳工本身也应对于与自己切身有关的安全卫生法规有所认识,并有义务遵守,才能于工作时,保障自身的安全、美满与幸福。
所谓劳动的基本标准,即指的是关于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条件或工作条件,则是指劳工受雇于雇主从事劳动时,劳雇之间必须有关于劳动时间、工资、休息、等条件的规定。当这些条件获得彼此的同意,劳工便能劳动了。1919年巴黎和会的凡尔赛合约,劳动条件具体且详细地被提出于国际间,当时列举了劳工权益及保护劳动者的最低标准,包括维持合理生活标准之工资给付、八小时劳动制、采取每周至少二十四小时的制度、取缔童工及男女同工同酬等多项重要规定,似乎成为“劳动宪章”,并为当时国际社会劳工保护立法制定之依循方针。
职业训练教育,例如高职或专科的职业训练,在工业社会中扮演着一个主导的角色和功能,来调节工业就业市场的需要和个人对就业市场的需求。职业训练与工业就业市场之间,必须建立一个转化的机能,一方面协助个人依其性向专长安置于就业市场,另一方面也协助工业就业市场挑选适任的人力,使两方面均能透过就业安置同蒙其力。也是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安全的一项劳工福利制度。
在面临其国内产业变迁、高龄化、国际化、资讯化趋势等问题,使得其劳工教育活动愈趋重要,且活动种类亦趋多样化。其劳工教育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工会员的人性尊严,谋求自我的实现与追求更大的幸福。为强化组织的发展,对于工会活动的理解,使劳工的行动与意见趋于一致,加强会员的团结。
其劳教机构以“日本劳动研究机构”(政府出资民间经营)与“日本劳动组合总连线”(兼有公营与民营之性质,是日本劳教最为庞大之机构)较为重要。日本在劳工教育活动的内容相当广泛。劳工教育活动之对象,亦包括众多的成员。
英国劳工教育的发展阶段:
美国的劳工教育试图符合劳动者的需求和兴趣,并以促进工人参与工会活动为目的。
在劳工教育方面,于1903年已开始生根,1930年代,大量会员进入贸易工会,致使劳工教育目标的转变,其课程内容加重教育新职员如何组织、领导与有效管理工会组织。但整体而言,劳教机构、组织、方法、课程内容等,都呈现多样性与复杂性,以适应不同个体的需求。
美国劳工教育制度的组织结构:政府部门、工会、学术机构、私人机构与企业雇主。1960年以后,通过一系列与成人基本教育有关的立法,促使劳工教育及成人教育迈入新的里程。
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就业和培训局(英语:Employment and Training Administration))对劳工教育所提供的资助或补贴有限,州政府、地方政府、工会、大学院校或社区学院、学术机构、私人机构、雇主及其他慈善机构等,是主要的劳工教育主导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