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规定《日本国宪法》以三大原则作为和平主义,成为《日本国宪法》第二章的主要内容,包括放弃战争、不维持战力、不拥有交战权。《日本国宪法》也因而得名“和平宪法”或“非战宪法”。
[1]Aspiring sincerely to an international peace based on justice and order, the Japanese people forever renounce war as a sovereign right of the nation and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s means of settling international disputes.
[2]In order to accomplish the aim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land, sea, and air forces, as well as other war potential, will never be maintained. The right of belligerency of the state will not be recognized.
全部宪法的条文主要为:
在第九条第二段当中,依照战争的定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两句法条,暗含耐人寻味的文字。如“为达到前项目的”就至少有两种解释:如果“前项目的”是第一款的前半句话(“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那日本只要保留陆海空军就违反了第一款,故不能保留之;但如果“前项目的”是指第一款的后半句话(“永远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那日本可以基于武力解决国际问题的手段以外的目的(比如自卫)而保留真正的武装力量。
根据国际法。国家对外宣战,战争即开始,而后则有其他作战权以及法律的行使。
为了达到第九条的目的,日本只能保有基本自我防卫的基本国防军备。目前按照此法,设置了不同于军队性质的自卫队。
日本军事分析家小川和久提出,自卫队队员属于非合法战斗人员,万一战争开打,无法受到国际法保障成为俘虏。
《日本国宪法》在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施行。第九条放弃武装,所以解散了旧日军,禁止侵略战争,只能维持自我防卫。但一开始并没有成立自卫队。
之后随着1950年韩战的爆发,美国容许日本再度重新武装。在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的指示下,日本政府于该年8月10日组建直属于总理府(今内阁府)的“警察预备队”。1952年,日本政府陆续成立“海上警备队”、“保安厅”,并将警察预备队与海上警备队统合分别改组为保安厅统辖的“保安队”与“警备队”;此两支陆水治安部队,实际上都具有准军事组织的性质。1954年7月1日,日本政府将保安厅改组为防卫厅,同时成立由防卫厅管辖的自卫队,分为陆上自卫队(保安队改编而成)、海上自卫队(警备队改编而成)与航空自卫队(新设置)。
1945年制定的《联合国宪章》第51条规定,就算联合国还没下令出兵,主权国家还是拥有单独自卫或是集体自卫权。但是日本官方立场一直都不愿意承认运用集体自卫权日本就可以出兵,各方一直对此都有争议。
直到2014年6月,自民党与公明党达成协议,允许在修改宪法解释下行使部分的集体自卫权。2014年7日1日,临时内阁会议正式决定,修改宪法解释,解禁集体自卫权。这个方法是走后门,没有经过议会的民主讨论来修宪,而是由内阁决定重新解释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