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接取管制(英语:Forced-access regulation)是指地方强势的私人通讯业者必须让竞争者可以使用其网络来供企业营运之用的管制方法,也就是。
一般对于强制接取管制的解释,认为对于小公司而言,由于高成本而无法建置新的网络设施,因此需利用此种方法来促进竞争。
以美国而言,国会在1996年电信法中,强制地方电信公司必须在“管制的费率”之原则分享其线路给竞争者。电信法251条(3)(2)(B)写到:如果不能提供网络元件的接取,将会损害电信业者试图提供接取服务之能力与意愿。是否强制接取对于竞争环境有利,并且会降低价格目前还不能确定,因此在各方经济学者中呈现各说各话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