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罪名,被理论界戏称为计算机流氓罪。
该罪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罪名为一般犯罪主体的故意犯罪。
侵犯的客体为计算机信息系统。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该罪名为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 》增设。
成立本罪要具备“专门性”和“非法性”两个基本条件。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撰稿人喻海松认为本罪中的“专门”是“对程序、本身用途非法性的限定”,不包括既可以用于违法犯罪目的又可以用于合法目的的“中性程序、工具”。
通常的VPN不是专门为了违法犯罪而开发,不具有本罪要求的专门性。
根据2011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
第3条: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5条第3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
刑法中的计算机犯罪正在逐渐变成口袋罪,罪刑法定原则受到了新的挑战
2015年10月起,邓杰威、江志锋开始在网上销售用于翻墙的Shadowsocks服务“飞越SS”、“影梭云”。2016年8月,邓杰威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并于2017年1月被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邓杰威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以罚款并没收个人电脑。
卢勃、曹家谡等人提供可绕开中国互联网防火墙监管访问境外互联网网站的翻墙服务。2018年12月,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卢勃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曹家谡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其他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刘小康以“shadowsocks”源代码为基础开发了翻墙软件,并架设了名为“天眼通”的网站。2019年1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刘小康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0元。
孙东洋在个人博客“逗比根据地”中提供Shadowsocks搭建脚本及翻墙教程,2018年11月21日被迫关闭站点,后证实其已被逮捕。2019年3月25日,孙东洋被新密市检察院依法以“提供侵入计算机系统工具罪”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5日,PanDownload的作者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