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公民(瑞士德语:Schweizer Bürgerrecht)身份的定义,乃是根据《瑞士联邦宪法》第2章第37、38条,以及1952年9月29日首次订立的《有关瑞士公民权之获得与丧失联邦法案》(简称《1952年民权法案》,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界定,两者共同构成了瑞士国籍法的框架。
瑞士最早的一套国籍法为《1952年民权法案》,早于1952年9月订立。
然而,由于原来版本的国籍法对入籍要求相当严苛,令瑞士难以引进合适人才。因此,瑞士政府曾于1983年、1994年及2004年三度考虑修正国籍法,以减低外国人入籍的难度,但三次均被公投否决。
目前版本的瑞士《民权法案》于2014年6月修订,并于2018年元旦起正式生效。在新版法案下,入籍瑞士的年期及要求有所降低(例如原来入籍需时12年,现时缩短至10年)。
瑞士公民资格可循以下常规途径取得:
除此以外,若有弃婴在瑞士境内寻获,在没有任何反证下将被授予瑞士公民资格。然而,若弃婴生父/母身份获得确定,且并无拥有瑞士公民权,其国籍将被自动褫夺(除非该弃婴会沦为无国籍人士)。
按照2014年修订的《民权法案》,外国人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循常规途径归化为瑞士公民:
而在居留期计算方面,8-18岁儿童的居留年期纪录可作双倍计算,但最少仍须住满6年。
此外,各州亦获准制订各自的入籍规定,详列如下:
除了上述的常规归化手续外,部分合乎特定资格人士,亦可循简化程序取得瑞士公民资格:
循结婚途径申请加入瑞籍人士,其居住年期要求缩短至3年,而且获豁免法定语文考核。然而,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已经适应瑞士的生活(包括语言),而且在居留期间没有干犯任何罪行,以及不对瑞士公共安全构成威胁。
若归化瑞籍人士的子孙籍贯为沃州,只要符合以下特别要求,可于申请简化入籍时获得优待:
若符合以下情况,部分前瑞士公民亦可申请复籍:
除自行退出瑞士籍,如有以下三种情况,该人的瑞士公民权将自动被剥夺:
除了瑞士公民身份,瑞士各州份、城市亦分别设有相应的州籍及市籍,而后两者共同构成了籍贯(主要取决于父母,而不受出生或居住地点影响;但对归化者而言,其籍贯等同他们申请入籍时的居住地)。
一般而言,每一个瑞士公民只会有一个州籍,但可申请多于一个城市的市籍,惟需符合拟申请设籍城市订立的条件(包括定居年期)。若一个人的父、母为拥有不同籍贯的瑞士公民,他/她可以选择任何一方的籍贯。
自1992年1月1日起,瑞士全面容许公民持有多重国籍,而且容许归化入籍者保留外国国籍。
瑞士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另一方面,瑞士公民亦有相应义务,包括20-42岁役男必须服兵役或民役,以及禁止于外国参军(但参与宗座瑞士近卫队不在此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