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海员出入中国国境和在境外通行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其授权的海事机关颁发。在境外的延期和补发,由中国驻外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航行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或由国内有关部门派往外国籍船舶上工作的中国海员可以获得海员证。其法律依据是交通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海员持海员证乘坐服务船舶以外的其他交通工具出境,应在出境前办妥前往国家和地区的入境过境签证。如前往国家和地区不需办理签证,应由海员所属单位或派出单位向边防检查机关出具证明。证明内容应包括海员姓名、证件号码,前往国家和地区。经边防检查站查验后放行。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管理办法》由交通部第七号令公布,并于1989年12月1日起施行。197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和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2008年10月1日,新版海员证启用,同时停止签发旧版海员证,改版后的海员证在制作工艺方面有所升级,增设机读区,符合了国际民航组织的相关标准。
2019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宣布,将在当年12月20日启用新版的海员证,加入电子芯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一致。
2020年2月4日,厦门海事局成功签发辖区首本台湾船员新版海员证,这也是中国大陆签发的第一本台湾船员海员证。
海员证包含签发国的声明,向其它所有国家表明持有人为本国公民身份,并且请求允许其持有人过境,同时享有国际法所规定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与中国护照里的声明相似,先用中文写出,接着用英文表述。2019年12月20日后签发的电子海员证说明内容与之前基本一致但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英文“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改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08年10月1日后签发的海员证的说明内容位于第一页,全文如下:
之前签发的旧版海员证的封二页分别用中文及英文印有如下请求说明文字:
2019版海员证个人资料页位于第三页,,信息包含内容如下:
2008年10月1日后签发的海员证的个人资料页为封二页,记载的信息与排版的方式97-2护照相仿。此外,改版证件还设有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范的机读条以及使用了包括资料转印膜和带有“长城”水印图案的专用纸张在内的大量防伪技术。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而之前签发的旧版海员证海员证的第2页及第3页分别为持证人个人资料及签发机关信息。证件主要使用打印机打印信息制证,仅“持证人签名”和“授权官员署名”为手写项,并附有发证机关的印章。照片贴在资料页右侧,并盖有发证机关之钢印,第2页全页被镭射激光防伪贴膜覆盖,增加防伪性。具体包含如下内容:
第二页:
第三页:
2008年10月1日前签发的旧版海员证第4页为“海员证延期页”,从第5页至第18页为签证页,第19页和第20页为备注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