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忧,原指遇到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长等丧事,后多指官员居丧。丁忧源于汉代,至宋代则由太常主其事。“丁”是遭逢、遇到的意思。
古代,遇父母去世,子女须服“三年”丧期,一说三十六个月,所谓“三年”,一说实际为二十七个月,甚至是二十五个月,“三年”内不做官,不嫁娶,不赴宴,不应考。孔子的学生宰我就曾跟孔夫子讨论过三年之丧的问题,宰我认为一年之丧就可以了,孔子说如果心安就可以不守三年之孝,但同时认为宰我不仁,子曰:“予之不仁也!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
西汉时规定在朝廷官员须丁忧三年,至东汉时,丁忧制业已盛行。此后历代均有规定,凡官员遇丁忧,必须解职守孝,三年期满后起复原职,故对仕途升迁略有影响。清代吴荣光《吾学录·丧礼门二》:“凡丧三年者,百日剃发,仕者解仕,士子辍考,在丧不饮酒,不食肉,不处内,不入公门,不与吉事《会典》:不娶妻纳妾,门庭不换旧符”。因历朝均标榜以孝治天下之故,若官员遇丁忧,匿丧不报,将可能遭到御史弹劾(如李贤与张居正),一般都会遭到革职处分。但有时朝廷因政务需要,不让官员去职服丧而改以素服办公,称夺情起复,即为国家夺去了孝亲之情,有移孝作忠之意。晚清科考条例《钦定科场条例》明订孝子须守孝12个月方可入科场。
由于皇帝驾崩之后,太子继位者与臣民若按礼制服丧,将对生产力与社会生活影响很大,汉文帝遗命太子与臣民“以日易月”,即改成持服三十六天,明代甚至二十七日即可,后世帝王多沿用此制。
子遭父丧或承重孙遭祖父丧,称“丁外艰”,子遭母丧或承重孙遭祖母丧,称“丁内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