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情报与安全法

✍ dations ◷ 2025-10-08 09:54:35 #荷兰法律,隐私权,监视

《2017年情报与安全法》(荷兰语:Wet op de inlichtingen- en veiligheidsdiensten 2017,简称为 Wiv 2017),又称“网络监控法”、“网络窃听法”、“天罗地网法”(荷兰语:Sleepnetwet, Sleepwet),是荷兰国安情报部门现行的法律框架,授权荷兰情报与安全总局(AIVD)和军情局(MIVD)监看、拦截网络上的资讯。2017年修法的新版《网络监控法》授予了情报部门更大的网络监控权,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审查委员会(TIB)。原有的监管机构荷兰情报和安全事务监督委员会(CTIVD)将负责于事后检视所有的监看程序是否确实依规定办理。新法也授权政府得将依法搜集到的网络资讯和外国政府分享。

荷兰政府在2016年底将《网络监控法》送入国会审查,随后下议院、上议院分别在2017年2月14日和7月11日拍板通过了法案。新法原定于201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原本的《2002年情报与安全法》(Wiv 2002),但因为审查委员人选的选定耗时超过预期,正式生效日顺延至2018年5月1日。2018年3月21日,荷兰针对新版《网络监控法》进行了建议性公民投票,投票结果以46.53%同意、49.44%反对的些微差距,反对实施新的网络监控法。尽管公投本身不具强制约束力,荷兰政府已于4月6日发表声明将针对新法做部分权力的限缩,受到调整的原始内容包括:与其他国家分享情报、情报的保留期限以及特定权力的行使等,但新法将如期在5月1日上路。

2012年,“2002年情报和安全服务法”(Wiv 2002)自2002年上路以来作为荷兰国安情报部门的法律框架已有十年之久,执法期间尚未进行过法条的评估,对此下议院提出评估修法的要求。2013年2月,评估委员会成立,由史坦·德森斯(Stan Dessens)担任主席,同年12月2日评估委员会向内政及王国关系部和国防部呈递评估报告。委员会在报告中指出,为了打击日渐猖狂的恐怖主义,必须建立更高程度的“控制、监督和透明度”,建议允许国安情报部门针对网络和电话电缆中的讯息进行无指定目标的大规模拦截。

荷兰政府在2015年7月2日公布了新版“情报和安全服务法”的初稿,并开放为期两个月的时间,让民众上网对草案提供建言。政府收到了超过1100份建言,其中多半是对新法草案的批评,包括来自荷兰皇家电信、Tele2、荷兰中小企业皇家协会(荷兰语:MKB-Nederland)、荷兰产业与雇主联合会(荷兰语:VNO-NCW)和荷兰人权研究所(荷兰语:College voor de Rechten van de Mens)等公司和组织。针对这一批评,政府于2016年4月提出了修订后的法律草案,其中包括一个额外的审查委员会,不再将拦截讯息的费用转嫁给服务提供者。

草案随后送到了荷兰国务院(荷兰语:Raad van State (Nederland)),国务院在2016年9月21日对新法草案提出了建议,新法因此再做了部分微调,并在10月底送交下议院审查。

下议院内政及王国关系委员会偕同专家学者举行了三次听证会,接着于2月7日的全体辩论期间提出了30多项修正案,其中绝大多数被政府回绝,并随后在下议院表决时被否决。最终《2017年情报与安全法》分别于2017年2月14日和7月11日由下议院、上议院拍板通过。

根据《建议性公投法》规定,新的情报与安全法是可以进行公民投票的。公投连署最初是由阿姆斯特丹大学的五名法学院学生发起,他们成立了一个网站收集公投连署书。在公投连署期间,许多民间人权组织如“自由点滴(英语:Bits of Freedom)”、“隐私优先”(Privacy First)和国际特赦组织,都表达反对新法的立场。连署很快地通过了提案阶段的门槛(超过10,000份),并在11月1日由荷兰选举委员会(Kiesraad)公告已收到384,126份有效连署书,通过三十万人的公投连署门槛。网络监控法的公投随后于2018年3月21日与市政选举合并进行。

网络监控法的公投以51.54%的投票率,通过30%的有效门槛,其中49.44%为反对、46.53%同意,公投结果为反对新的情报与安全法的实施。尽管公投本身不具强制约束力,仍迫使荷兰政府重新考量反对新法的庞大民意,随后于4月6日发表声明,将针对新法做部分权力的限缩。

过去在“2002年情报和安全服务法”授权下,针对无指定目标的大规模监控,国安情报部门只被允许拦截在自由空间中传播的讯号,即无线电和卫星讯号。新的“2017年情报和安全服务法”将进一步授权情报与安全总局和军情局进行“大规模拦截有线通信讯号”,但若调查对象是律师或记者时,必须事先得到海牙法院(荷兰语:Rechtbank Den Haag)的许可。

此外,为了保障民众的隐私权,新法设立了一个新的审查委员会(Toetsingscommissie Inzet Bevoegdheden, TIB)。

根据第3条规定,内政部长和国防部长必须分别定期就情报与安全总局和中情局的相关政策进行磋商,其依法第4条由情报与安全部门的协调单位负责。在过去,这项工作传统上是由荷兰总务部下设有自己的秘书处来负责。

协调单位同时也担任“荷兰安全和情报委员会”(Commissie Veiligheids- en Inlichtingendiensten Nederland, CVIN)主席一职;根据新法第5条规定,该委员会由总务部、内政和王国关系部、国防部、外交部和安全和司法部的代表组成。“安全和情报委员会”的工作是决定对某情报的需求,以及该情报的优先级与覆盖程度。根据上述资讯,相关部门进一步订定为期四年的“整合特定计划”(Geïntegreerde Aanwijzing, GA)。

在过去根据旧法规定,只有海外所得情报必须依循上述步骤,但在新法颁布后,国内情报与任务也将一并适用。因此,过去情报与安全总部依法独立自订法定任务,而在新法颁布后,所谓的“需求申报人”(即上述部会)对情报与安全总部的调查目标将拥有更高度的掌控力。

根据新法第27条规定,针对透过“特殊权力”收集得到的情报,必须评估其与目的之间的相关性,一旦此情报与目的无关,便应将该情报立即销毁。其余一般性情报则应遵循以下规定:

《情报与安全法》第五章(第74条至第85条)规范了申请、同意与拒绝民众请求查阅有关情报的细节,其中:第76条规定,对于与自身的个人资料有关的情报,民众有权请求查阅情报部门的情搜纪录;第80条也明定针对某特定行政事务,民众也有权请求查阅非个人资料的相关情搜纪录。

《情报与安全法》第三章最末一节(第62条至70条)规范了分享国安情报部门(情报与安全总局和中情局)所收集的情报的限制。根据第62条规定,国安情报部门可以将情报传送给部长、行政机构、其他组织或个人,以及与荷兰国安情报部门合作的他国特勤局或情报部门。国内外合作的规则详载于该法第六章(第86条至96条)。

根据第65条规定,国安情报部门可以令定其所传送予乙方的所有情报,不得再其传递给第三方。这即是国际上所称的“第三方条款”。

根据第167条规定,政府每五年必须向下议院提交一份《情报与安全法》的效用与影响评估报告。第三任吕特政府的联合协议决定提早首次评估的时程,委由独立委员会在《2017年情报与安全法》上路的二年后进行第一次该法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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