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国章损坏罪(日语:外国国章損壊罪/がいこくこくしょうそんかいざい)是日本的刑事罪行,意图侮辱外国,而损坏、除去或污损外国之国旗等国章者成立(刑法92条)。
本罪并不规管针对日之丸旗等日本国章的行为,亵渎日本国旗等国章在日本无专门刑罚,但一定情况下器物损坏罪等仍可能成立。
外国国章损坏罪分类于针对国家法益之罪下的国交相关罪(日语:国交に関する罪)之内。意图侮辱外国,而损坏、除去或污损外国之国旗等国章者成立,法定刑(日语:法定刑)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20万日元以下罚金(刑法92条1项)。本罪为亲告罪,无外国政府之请求(日语:請求)下无法提起公诉(刑法92条2项)。
包括本罪在内,关于国交相关罪的保护法益(日语:保護法益)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一说基于各类型罪所定的目的及外国政府之请求这一诉讼条件等观点,认为保护法益是国际法上的义务乃至国际法秩序下应保护的外国利益,另一说基于本罪所在章节为“国交相关罪”等观点,认为保护法益是日本国的对外地位乃至外交作用。
外国国章损坏罪的客体为外国之国旗等国章。国章指象征国家权威的物件。
关于客体的范围有两种相互对立的说法,一说认为限定于大使馆等官方悬挂的国章,另一说认为亦包括在国际体育场等公共场所由私人悬挂的国章。
本罪的行为为损坏、除去、污损外国之国旗等国章。
根据判例,“损坏”是指“透过破坏或损毁国章本身的方法,如撕裂或切碎国旗等,使其象征外国威信及尊严之效用灭失或减少的行为”(大阪高判昭和38年11月27日高刑集16卷8号708页)。
根据判例,“除去”是指“不损坏国章本身,而透过移动位置、遮蔽等方法,使国章在当前所在位置发挥的象征外国威信及尊严之效用灭失或减少的行为”(最决昭和40年4月16日刑集19卷3卷143页)。
其中,关于遮蔽亦有认为应属“损坏”之说及认为属类推解释、不应包括在内之说。
根据判例,“污损”是指“将使人抱有嫌恶之情的事物附着或附置于国章本身,从而使国章的效用灭失或减少的行为”(大阪高判昭和38年11月27日高刑集16卷8号708页)。
本罪为目的犯,意图侮辱外国方构成本罪(刑法92条1项)。
本罪无外国政府之请求(日语:請求)下无法提起公诉(刑法92条2项)。参见刑事诉讼法237条3项。
关于客体为他人所有物时,本罪与器物损坏罪的关系,多数说为想象竞合说,亦有法条竞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