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学校令》 (日语:国民学校令/こくみんがっこうれい 、昭和16年3月1日敕令第148号),是小学校令的全面修订后,颁布的修订版敕令。国民学校令是规定了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前期教育实施的国民学校的敕令。国民学校令在1941年(昭和16年)3月1日颁布,在同年4月1日开始实施。总体而言,与小学校令并无太大区别。
这一敕令以“以皇国之道为原则,实施初级普通教育、培养国民之基础”为目标,共计58条条款。
国民学校可分为初等部科目与高等部科目。此外,国民学校亦对毕业生确立了学习年限为1年的特修科。
下为课程列表:
(即旧寻常小学校)
(日语)
(只限女生)
(即旧高等小学校)
(日语)
(只限女生)
文部省对国民学校的教科书拥有著作权。
国民学校令规定了在国民学校就读的8年为义务教育。监护人有义务让他们的6岁的孩子入读国立学校8年,直到他们14岁(第8条);不可阻碍学龄儿童(作为劳动力)上学(第12条)。于上述学龄儿童中,身体或精神上有障碍就学的儿童的监护人,可以在市町村长或地方长官的授权下豁免入学。
患有流行病的儿童,或儿童因性格行为不良而被认定阻碍其他儿童的教育进度,校长可以要求儿童暂停或停学。
国民学校令对国民学校职员的变更有:
市町村应在其地区建立一所国民学校,仅在该地区招收学龄儿童,或与其他市町村建立合营学校,或将其设立义务委托给其他市町村。
除在紧急情况、或有关于教育、兵事、产业、卫生、慈善等有特殊需要的特别情况外,校舍、学校土地、学校设备、操场,不能有用于国立学校以外的用途(国民学校令第31条)。
国立学校的费用原则上是由市町村、市町村合营学校组合或町村合营学校承担。 对于财政困难的市町村或联营合营学校当局,政府当局必须从北海道地区行政开支中或都道府县行政开支中拨款援助。 训导、养护训导、准训导的检测考试,以及国立学校教师执照和养护训导执照,其费用由北海道地区行政开支或都道府县行政开支中拨款承担。
原则上,不会收取学费(但不适用于特修科)。
根据《国民学校令等战时特例》(昭和十九年二月十六日敕令第八十号)第八条,国民学校令适用于《朝鲜教育令》、《台湾教育令》及《在关东州及满洲国帝国臣民教育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