踊礼是古代中华丧礼的一种仪节,指亲子于父母之丧或众臣于国君之丧时,在灵堂哭丧的行为举动,也作袒踊、擗踊、哭踊、啼踊、号踊、拜踊、成踊、踊绝等。
“踊”,《说文》跳也。《广雅》上也。表示向上跳跃的动作,此指因丧恸痛哭于地而身体抖动,并情绪激动地捶胸顿足。
“袒踊”是指“袒左”和“踊”。
“袒左”是表示袒开上衣左袖,将左袖插入右襟,露出里面的裼衣;或者袒开所有衣服的左袖,露出左肩。古代凡中华礼仪皆是袒左,不加以区分吉礼或凶礼,惟有受刑才会袒右。
袒、免、哭、踊是表示哀伤的连贯动作,即是:袒肩、束发、哭嚎、顿足。 针对特殊情况的权宜之计,驼背或背部有痛疾者,不袒;秃头或头部有伤患者,不免;跛脚或脚部有缺陷者,不踊。
擗踊是“擗”和“踊”的合称,亦作“辟踊”。
“擗”,通作“辟”、“擘”。《集韵》拊心也。表示伤心捶胸的动作。《礼记·檀弓》:“辟踊,哀之至也。”表示伤心至极的恸哭,女子击胸伤心而哭曰“辟”,男子稽颡于地无容曰“踊”。 由于女子不宜袒露,所以表现为击胸、悲哀恸哭;男子则表现为袒肩、稽颡于地恸哭。
踊绝,指痛哭而昏厥过去,亦作“陨绝”。
根据亲属、臣属之间的亲疏尊卑关系,悲伤的程度会有不同; 因此,踊的表现方式也有差异,可区分为“绝于地”和“不绝地”两种不同的程度。《礼记·杂记》:“伯母、叔母疏衰,踊不绝地;姑、 姊妹之大功,踊绝于地。”陆佃注:“疏衰,大功,文也。踊绝不绝,情也。伯、叔母之丧,文至而情不至;姑、姊妹之大功,文不至而情至。”即指于礼制上,为伯母、叔母服齐衰的规格较高,为姑、姊妹服大功的规格较低,但与姑、姊妹之间有同胞骨肉之情,所以踊的表现方式要更为激烈。
礼制规定哭、辟、踊的仪节,是为了表示哀伤痛疾之情。 哭踊本来应该是自然而然、随心而发的表现,但若不加以节制的话,就无法收到节哀顺变的目的,于是就有所谓“成踊”(与“成服”)的规定,规定某一段时间内可以宣泄悲恸的情绪,宣泄之余也要有所节制。 直至到“卒哭”(成事)就应该收拾心情,停止哭踊。后来则误以为哭丧来表现出有孝心,因此衍生“代哭”的特种职业。
在死者面前哭踊者包括“主人”(丧主)、“主妇”(死者妻或丧主妻)和“吊客”(客人),三者轮流而踊称为“拾踊”。 礼制对不同尊卑身份的宾客,有所差别待遇,例如:国君来吊或国君派使来吊,主人必要迎接来宾,稽颡成踊;其他宾客来吊则无接宾之礼。
如果是在仪节进行当中,有其他宾客来问吊,也有所区别。例如:如果是大夫在袒踊时来问吊,主人要停止拜踊、穿好衣裳来拜会,接着继续成踊;如果是士来问吊的话,则等仪节完成以后,才穿好衣裳来拜会。
《礼记·杂记》:“公七踊,大夫五踊,妇人居间,士三踊。”郑玄注:“公,君也。始死及小敛、大敛而踊,君、大夫、士一也,则皆三踊矣。”《淮南子·天文训》:“故祭祀三饭以为礼,丧纪三踊以为节。”
礼制的目的是区别尊卑辈份,《礼记正义》总结踊的必要仪节为:士三日三踊、大夫四日五踊、诸侯六日七踊、王八日九踊。 但在大敛既殡后,还有朝夕奠、朔月奠、荐新奠、启奠、祖奠、朝庙、遣奠、入矿、虞祭等过程,甚至宾客问吊都可能会有拜踊,所以踊的实际数目不仅于此。
《礼记·王制》:“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杂记》:“士三月而葬,是月也卒哭;大夫三月而葬,五月而卒哭;诸侯五月而葬,七月而卒哭。士三虞,大夫五,诸侯七。”表示丧礼规格的区别,死者落葬之后举行虞祭,虞祭之后再举行卒哭祭,卒哭以后就可以停止哭踊。但是在举行禫祭以前,还有客人前来问吊的话,主人仍要设位拜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