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外法权

✍ dations ◷ 2025-09-28 12:40:34 #治外法权
治外法权是免除本地法律司法权的情形,通常是外交谈判的结果。例如,若一个甲国公民当在乙国访问时享受治外法权,那么这个人在涉嫌犯罪时,乙国的法院不能进行审判。治外法权通常是互相给与的,主要包括:治外法权过去常授予外交人员以外的外国侨民。19世纪,西方列强曾经在中国、埃及、日本、摩洛哥、伊朗、泰国,以这些司法制度不健全,或者存在酷刑(凌迟、五马分尸、斩首等)的国家没有能力作出人道判决或者判决过于主观为理由,采取方法保护侨民单方面的治外法权。以清朝为例,西方人很难接受中国旧式的监狱管理(卫生与拷打都是一大问题)以及凌迟等野蛮残酷的酷刑,除此之外,没有独立法庭与辩护人的存在使得判决不够客观。因此西方的领事被授予处理所有与本国公民有关的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权力,即领事裁判权。但是与此同时,也会给本国公民在异国犯罪而不受到及时,或完全不受到审判提供了庇护。这类治外法权作为一种对主权的侵犯,曾受到了主权国强烈的愤恨,不过在过去面临这些情况的一些当事国家,只要做出有说服力的司法改革,与列强进行再次谈判的情况下,废除治外法权并不难;1899年在日本,1949年在埃及,治外法权被废除。在中国,1917年,德国和奥匈帝国因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华民国在这几十年间致力于国际交涉,最终造成1924年苏联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1943年1月到1944年4月,先后有美国、英国、比利时、卢森堡、挪威、加拿大等6个国家与中国签订条约,取消在华治外法权及有关特权。1945年4—5月瑞典、荷兰与中国签订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解决有关事件的条约。意大利和日本因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治外法权地位。1946年2月28日签署互换了《关于法国放弃在华治外法权及其有关特权条约》(中法平等新约),法国也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至此列强在中国的治外法权完全终结。美军在一些海外国家设立军事基地,军队的成员和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军事基地外享受治外法权,如冲绳的驻日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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