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67年宪法法令》(),前称《1867年英属北美法令》(),最初是由英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如今仍是加拿大宪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该法令规定了加拿大为联邦制度的自治领,并规定了加拿大政府的运作方式,如联邦的组成,加拿大下议院、加拿大上议院、司法体系等,不过英国仍掌握加拿大大部分事务,加拿大仅获得自治权,仍被视为大英帝国一部分,直至《1931年西敏法规》才获得完全自治。
1982年,加拿大国会立法将《英属北美法令》更名为《宪法法令》,同时加拿大正式将修宪权从英国国会收回,自此加拿大国会完全独立于英国国会,加拿大完全脱离英国独立,但仍以英国君主为国家元首,由加拿大总督实际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弁言中首先宣布三个省份新不伦瑞克省、新斯科舍省、加拿大省组成联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