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水质标准规定饮用水检测项目的数值。尽管所有人都需要摄取水才能存活,而水又可能含有有害物质,目前国际间仍没有统一的规范,不同版本的标准某些个别项目有相当落差。
发达国家适用于其国家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例如,欧盟制定的欧洲饮用水指令 以及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EPA)订定的安全饮用水法。对于尚未制定相关立法或行政条例的国家,世界卫生组织公布相关准则以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公元2006年颁布,公元2007年实行。
虽然存有饮用水水质标准,但各国法理基础、执行程度不一,性质可能为目标、准则、或较严格的规章。
饮用水水质标准看似只罗列检测项目的合格数值范围,但实际上需记载检测地点、检测方法、检测次数、分析方法、实验室认证 AQC 等等细节。此外,有些标准需要计算数据(如:平均值)以判定是否符合标准,或者更复杂及详细的数学计算,考量时间与季节性变化、同类物质的总和、及去除异常数值或异常结果。
标准表格中的项目包含:物质浓度(如:铁 30 毫克/升)、计数(如:大肠杆菌 500 个/升)、或者统计值(如:铜平均浓度 2 毫克/升)等等。许多国家不只规范有害物质的数值,同时也规范影响适饮性、感观的项目,如:色度、浊度、PH值等。
同样一种物质可能有数种表示方式,举例而言,亚硝酸盐能以亚硝酸根(nitrite ion)或者氮(N)表示浓度。1.4 mg/l "以氮计" 相当于 4.6 mg/l "以亚硝酸根计" 亚硝酸盐浓度,数字上相差三倍之多。
欧盟会员国应根据欧洲饮用水指令,将内容纳入国内法律,达成其订明的目标。
在美国, 订定水质标准的法源依据为安全饮用水法 (SDWA) ,由美国国家环境保护局执行。各州亦可制定州立标准,比国家环境保护局的规定更加严格或者增加额外的检验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