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游自由(英语:Freedom to roam)又称自然享受权(英语:Right of Public Access to the Wilderness)或每个人的权利(瑞典语:Allemansrätten,芬兰语:Jokamiehenoikeus),是公众进入并使用公有地或私有地作为休闲娱乐和运动的权利,包括登山、露营、和采集植物。此概念现在主要存在于北欧地区,包括瑞典、丹麦、挪威、芬兰、苏格兰、爱沙尼亚、拉托维亚、立陶宛。在这些地方,漫游自由时常是宪法或法律保障的基本权利。
漫游自由在欧洲曾经非常广泛,但只有北欧和波罗的海地区存续此文化传统至今,或许是因为封建文化和农奴制从未在北欧建立,或是因为北欧至今仍存在大片的原始森林而且地形开放,所以较少形成私有土地,保留了较多公共财使用权。在芬兰、爱沙尼亚、冰岛、挪威和瑞典,漫游自由已经持续了上百年。目前尚不清楚漫游自由是什么时候从消极的“传统习惯”转变为积极的“权利保障”。漫游自由被视为非常基本的权利,像常识一样,以致到相对晚的时间才有成文法律的保障。
现今的漫游自由在北欧国家允许在健行时路过私有土地并在上面扎营过夜,以及摘取野花、莓果和食用蕈,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时,也同时有义务保持自然环境的安宁,并不能伤害野生动物和农作物。漫游自由并不允许进入房屋和庭院、商业活动、和砍树。各国的法律也有些许的不同,有些允许适度的钓鱼和打猎、有些禁止生火、有些禁止露营车。在丹麦,私有地的地主保留了较多权利。
有些热带国家也有漫游自由的传统,如马达加斯加,在现代因缺乏适当的管制,这造成热带雨林的栖地破坏。
漫游自由在芬兰有法律保障。任何人都可以在乡间行走、滑雪或骑自行车,只要不伤害自然环境。花园和院子除外。为了维护作物,农田只在冬季时才可进入。任何人都可以在离房屋一定距离外露营、采集矿石、莓果、蕈类和花(除了保育物种)。在水域可以钓鱼、驾船、游泳和洗澡。结冰的水面上可以行走、滑雪或钓鱼。另外也有一些行为是不允许的,包括干扰驯鹿或育幼中的鸟类、砍树或收集木材、苔藓和地衣、生火(紧急情况例外)、制造噪音和脏乱。在奥兰自治区露营的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漫游自由在芬兰是一种正面权利(positive right),也就是说只有政府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例如保护区)禁止人民的漫游自由。很大部分的漫游自由没有透过明文规定来保障,而是基于罪刑法定原则,意即只要没有明文禁止,就都是合法的。
挪威的漫游自由是不成文的传统,在1957年写入《户外休闲法案》(Outdoor Recreation Act)。在挪威,人们可以进入或穿越未开发的土地,但需尊重农夫、地主、其他使用者、和自然环境。挪威的法律明确地定义了“已开发的土地”,包括院子、房屋、农田、牧场、人工草地、围篱分隔的地,或是其他若作为公共使用会影响地主的地方。已开发的土地只在被冰雪盖住时可以进入,而其他的地方都算是未开发的土地,属于漫游自由的范围。
除了在未开发的土地上行走,也可以采集苺果,但打猎的权利属于地主。所有的水域都允许划船。除了水源地之外都可以游泳。海边可以用机动船,并在不违反保育法规的前提下钓鱼。在淡水水域捕鱼需要地主或政府的许可,但16岁以下的儿童可以自由捕鱼。
在挪威南方人口较多的地区,如奥斯陆峡湾,近年来有些海岸别墅的地主希望有私人的海岸。许多时候地方政府允许他们在靠近海边的地方建造房屋,但是他们并不能禁止其他人进入他们的土地。
瑞典宪法保障漫游自由,“私有财产不能影响每个人享受自然的权利”。宪法和法律中没有明确说明哪些权利受到保障,实际运作上,漫游自由包括所有法律上未禁止的事项 。各省政府(länsstyrelse)负责执行漫游自由,包括强制拆除影响公众通行的围篱。为了保障人们使用水域和海滩,自1975年起不允许在岸边建筑。
漫游自由允许人们在私人住宅和庭院的一定距离外行走、滑雪、骑自行车、露营、生火(除了有火灾风险时公告禁止)、采集莓果、蕈类和花(除了保育物种)、划船和游泳,但钓鱼和打猎是地主的权利。如其他北欧国家,漫游自由也同时附带有不破坏环境的义务。
爱沙尼亚允许在自然环境中步行、骑自行车、滑雪或骑马。私人土地在白天也可以进入,除非有特别围起来。除了较小的池溏和水源地,大多数水域都可供公众划船和钓鱼。人们可以采集莓果、蕈类、花、药用植物和榛果。也有些行为是禁止的,包舌砍树、生火、露营、进入已开发的土地、打猎、干扰野生动物等等。
英国地主过去非常注重私有财的产权,甚至未开发的土地亦然,主要是为了确保地主的打猎和钓鱼权利。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传统上公众只能走在道路、小径、公有地和潮间带,私有土地是只有地主许可才能进入的。经过激烈的争辩后,在2000年至2005年间才因《乡间和通行权法案》而渐渐开放有限度的漫游自由。《乡间和通行权法案》(Countryside and Rights of Way Act)开放了山地、丘陵草原(moor)、石楠荒原、白垩岩坡(down)和海岸。但是钓鱼利益团体成功地将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河流排除在法案外,因此只有不到2%的水域可以游泳或泛舟。现在有许多公益组织正在游说进一步开放各种漫游自由,如健行协会(Rambler's Association)和独木舟工会(British Canoe Union)。
苏格兰有漫游自由的文化传统,在2003年的《土地改革法案》(Land Reform Act of Scotland)放寛了《乡间和通行权法案》,将漫游自由列入苏格兰法律保障。法案允许以负责任的方式使用土地作为休闲、教育、通行和另外一些用途,可以进行各种不用机具的活动,包括步行、自行车、骑马、露营、划船、风帆、和游泳。
达特穆尔国家公园基于历史因素有更开放的使用自由,现在由《达特穆尔公共财法案》保障。
漫游自由将大自然视为公共财的立场和社会主义一致,因此有些社会主义国家也有类似的法律。例如白俄罗斯宪法规定所有的森林(占国土40%)和农地(占国土20%)都是公有土地。森林法保障公民有使用森林及采集野生植物、蕈菇等森林资源的权利。在捷克,40年的社会主义淡化了私有产权,登山健行者拥有路权,“自然和乡间保护法”和“森林法”规定自然环境要开放给大众,但有些活动必须限制在道路上。
因为人口成长和交通的便利,越来越多人可以进入以往不易进入的自然环境,当人数过多或是环境教育不足时,会对自然生态造成破坏。
有些组织,如瑞典农夫协会(Lantbrukarnas Riksförbund),认为漫游自由会干涉地主使用土地的权利,并且应排除商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