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奖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予军人的一种奖章,是现行中国军事荣誉制度中的第三级。授予的对象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军人和文职人员。
立功奖章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等功奖章、二等功奖章和三等功奖章。三等功由团、旅批准,团旅长、政治委员授予。二等功由旅、师批准,师旅长、政治委员授予。一等功由集团军批准,军长、政治委员授予。此外,授予高级军官或文职人员的立功奖章还需报请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立功奖章是于1951年4月由中国人民志愿军政治部主任杜平和英雄模范勋章一同设立,于1979年首次统一制发,设立目的为促进军队的团结及在普通士兵中设立榜样。立功奖章起初分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和特殊四个等级,但特殊类别在解放军勋章系统于1988年正式设立后取消。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启用新式立功奖章,以充分发挥奖励工作的激励导向作用。
根据在1951年发表的标准,立功奖章是授予取得成就,并在战时表现勇敢和能掌握技能,在非战时和同袍友好及团结、严肃、乐于助人的军人,其中成就是指战时摧毁敌人的障碍或军备、供应和储存军用爆炸品、击落敌机、潜入敌阵并俘虏敌方军官、担任侦察或保护工作等,及非战时关心伤者和新兵、积极研究提升战术、在训练表现优异、尊重人民、爱护武器装备、善于自我批评等等;在这些项目中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政治委员负责提名军人获得立功奖章,而政治委员必须每月提名军人获奖。提名后,三等功由团、旅批准,二等功由旅、师批准,一等功则由军级单位批准;一旦提名获得批准,获奖军人将参与盛大的颁奖典礼,并获得奖章、绶带和证书。根据1988年的规定,奖章须在放置于制服左上方,而获奖军人只能在特别会议和庆祝活动上佩带奖章,日常执勤时则能佩带略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个人遵守纪律,在作战、训练或者其他工作中的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取得优良成绩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依其贡献和影响不同,给予嘉奖。一般而言,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个人获得立功奖章有如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