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商业部是曾经存在于第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一个部。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调整国务院所属组织机构的决定》,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服务部改为第二商业部。1958年2月24日,国务院发出通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并入第二商业部,对外保留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名义,挂第二商业部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两块牌子。 为了适应国家商业管理体制的下放和更好地统一管理商业工作,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决定将第一商业部、第二商业部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部。
内设20个机构,定编534名干部: